5.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
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一、“两客一危”、重型货车在营运过程中存在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超限超载100%以上、严重疲劳驾驶(连续驾驶8小时以上,期间休息时间不到20分钟)、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二、面包车超员载客、驾乘人员超过10人,三(四)轮车、轻型货车、拖拉机等非载客车辆违法载人超过10人的;三、近三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6起以上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且事故原因与道路隐患有关的路段(普通公路500米为区间、高速公路1000米为区间);四、近三年内受浓雾、雨雪、低温冰冻天气影响,导致5车以上多车相撞致人伤亡交通事故的路段;五、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大下坡、桥梁隧道和施工路段,发生过与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有关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六、矿山、钢铁、水泥、砂石等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存在长期违规装载、放任严重超限超载货车出厂(场)上路,以及因此导致亡人交通事故情形的;七、“两客一危”、重型货车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车载动态监控系统,所属企业未及时发现纠正的;八、客货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问题突出,依据重点运输企业交通安全风险评价办法被判定为高风险企业的;九、使用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以及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辆,未报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直辖市辖区范围内的应报直辖市人民政府)使用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十、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于“两客一危”、重型货车出具虚假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
2024-12-064.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 排查工作规范(试行)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 排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规范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及其分工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已经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及一、二、三、四级公路的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和交通严重安全隐患排查。等外公路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要坚持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目标,通过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路段,提出针对性的治理意见和建议,推动隐患整改和公路安全水平的提升。第二章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第四条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由事故处理及预防、秩序管理、交通设施等相关人员参加。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当地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排查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排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第五条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分析处理交通事故数据、筛查分类事故多发点段、深入调查分析、提出治理建议、制作排查报告,每年度不少于1次。第六条 分析处理交通事故数据应当在充分收集整理辖区近3年道路交通事故数据基础上,深入研判事故特点。第七条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根据事故发生频次及严重程度分为一类多发点段、二类多发点段和三类多发点段,筛查分类标准参照附录1执行。其中,一、二、三类多发点段排查分别由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办。第八条 排查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应当根据历史交通事故数据,分析事故多发的原因、事故特征及分布特点等,确定与道路相关的重点调查内容,并对暴露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相关调查分析方法可以参考附录2执行。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调查分析确认的公路安全隐患,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第十条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报告应当参照附录3的格式制作,且包含下列内容:(一)排查单位及成员名单;(二)排查时间及工作方式、方法、过程;(三)排查路段基本信息;(四)多发点段分类;(五)安全隐患调查分析;(六)消除隐患的建议;(七)相关附件。第三章 公路严重安全隐患排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公路交通严重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实行日常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并配合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日常排查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日常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急弯、陡坡、临崖、临水、长下坡等重点路段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严重缺失、损坏,以及群众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认为明显危及交通安全的公路安全隐患。第十三条 专项排查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特定时段针对重点路段或者突出安全隐患类型开展的公路严重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内容和方式由组织专项排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排查确认的公路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应当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公路交通安全严重隐患排查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排查单位、时间及过程;(二)公路交通严重安全隐患情况及分析;(三)消除隐患的建议;(四)相关附件。第四章 推动整改和治理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排查结果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及产权单位,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高速公路,应当将排查结果向有路产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相应层级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类别或者严重安全隐患治理难度,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挂牌督办。对隐患治理难度较大或者投入超出本地财政承担能力的,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级督办。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路段,通过跟踪整改、公布提示、宣传曝光等方式,推动排查发现问题的治理。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了解掌握已报告的隐患问题治理进度。对于未及时处理的,应当督促提醒。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路段的治理情况,依据交通事故数据评价治理效果。第五章 档案记录与考核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严重安全隐患路段排查过程中制作或者收集的资料以及排查报告书、相关函件、工作记录等资料及时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第二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严重安全隐患排查数据库,开展动态监测。第二十三条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考核内容,设立相应奖罚措施。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开展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的费用纳入经费保障。第二十五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开展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教育培训。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参与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形成消除隐患的综合对策建议。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视情况建立本辖区排查工作专家库以及专业机构推荐清单。第二十七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开展公路交通事故易发风险评估,特别是提早发现新建及改扩建路段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最后一周将年度本省(区、市)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第二十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录1: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分类参考标准附录2: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隐患调查分析方法(略)附录3: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报告格式(略) 附录1: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分类参考标准一、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3年内,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或事故损害后果极其严重,有一定规律特点的道路点、段。1.普通公路普通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的范围为:距交叉路口中心点250米(含,下同)范围内或一般路段上500米范围内,及隧道口、接入口等。普通公路交通事故多发段的范围为:道路上2000米范围内或桥梁、隧道、长大下(上)坡全程。2.高速、一级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多发点范围为:道路上1000米(含)范围内或收费站、隧道口、匝道口(含加减速车道)、接入口、平面交叉口等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段的范围为:道路上4000米范围内(单向)或桥梁、隧道、长大下(上)坡全程。二、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分类按照公路所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及后果(不含毒驾、酒驾等事故),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型。其中:1.一类点、段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近3年内,发生1起及以上一次死亡5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2)近3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3)近3年内,发生6起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2.二类点、段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近3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事故,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2)近3年内,发生3-5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3)近3年内,发生6起以上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的;(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3.三类点、段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近3年内,发生1-2起死亡交通事故,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2)近3年内,发生3-5起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的;(3)一定时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含简易事故)情况突出的;(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2024-12-053.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行业企事业单位(简称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通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标准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2686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9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49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CB 3381 船舶涂装作业安全规程CB 3660 船厂起重作业安全要求CB 3785 船舶修造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CB 3786 船厂电气作业安全要求CB 4204 船用脚手架安全要求CB 4270 船舶修造企业明火安全规程CB 4286 高空作业车安全技术要求CB 4288 船厂起重设备安全技术要求CB/T 4297 船舶行业企业放射性检验作业安全管理规定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JB/T 8856 溶解乙炔设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07年12月28日发布 第16号 2015年5月27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9号修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12月24日发布 第36号 2015年4月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7号修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7年3月9日发布 第90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安监总管三[2017]2017年11月13日 第121号《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2015年11月11日发布 第301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major hidden danger of safety incidents事故后果严重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通则4.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依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依据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a)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b)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c)国家级标准、规范;d)行业级标准、规范;e)地方省级人大及政府发布的法规、规章;f)国际公约;g)各类设计规范;h)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4.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方法4.2.1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采用直接判定法或综合判定法进行定性判定。4.2.2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符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标准中任意一项隐患内容的,可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2.3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符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据的,可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2.4隐患内容从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四个方面进行判定。4.3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编号方法4.3.1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编号格式见图1:图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编号格式4.3.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编号原则如下:a)顺序号——从001开始,顺序增加;b)隐患类别编号—各类隐患拼音的缩写,见表1;c)分隔符——区分隐患类别与隐患项目;d)隐患项目编号——隐患种类的缩写,见表1;e)船舶—船舶行业的缩写。表1 隐患项目编号和隐患类别编号隐患项目隐患项目编号隐患类别隐患编号建设项目CBJS基础管理JC安全设施管理AQ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ZY总平面布置CBPM消防管理XF重点场所CBCS乙炔站YQ氧气站YQ1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WH变配电站BP压缩空气站YS燃气站RQ加油站JY探伤室TS重点设备CBSB压力容器RQ起重设备QZ明火作业CBMH基本条件JB隐患内容YH涂装作业CBTZ基本条件JB隐患内容YH有限空间作业CBYX基本条件JB隐患内容YH高处作业CBGC基本条件JB隐患内容YH起重作业CBQZ基本条件JB隐患内容YH电气作业CBDQ基本条件JB隐患内容YH5.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标准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标准见表2表2 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标准隐患项目隐患类别隐患编号隐患内容参考建设项目基础管理CBJS-JC001建设项目无审批、无核准或无备案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设施管理CBJS-AQ001企业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且未形成书面报告CBJS-AQ002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未委托有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且未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CBJS-AQ003企业未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且未形成书面报告CBJS-AQ00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且未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CBJS-AQ00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企业未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或安全设施检查后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CBJS-AQ006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企业未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且未形成书面报告,或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CBJS-ZY00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且未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CBJS-ZY00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或报告内容不全CBJS-ZY00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未根据职业病危害等级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且未形成评审意见;或未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CBJS-ZY00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CBJS-ZY00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CBJS-ZY006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CBJS-ZY00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内容不全 CBJS-ZY008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未根据职业病危害等级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且未形成评审意见;或未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 CBJS-ZY00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通过评审CBJS-ZY010建设单位未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CBJS-ZY01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未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CBJS-ZY012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相应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CBJS-ZY01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且未编制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内容不全CBJS-ZY014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未编制验收方案;或验收方案不全: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未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CBJS-ZY015建设单位未根据职业病危害等级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且未形成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或未按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提交书面报告 CBJS-ZY0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或职业病防护设施未通过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6.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6.1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3表3 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隐患项目隐患类别隐患编号隐患内容参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据总平面布置消防管理CBPM-XF001厂房、仓库、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性用房或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等建筑构建耐火等级及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1 GB500162 GB50720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企业发现任意三项隐患内容,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BPM-XF002甲类、乙类.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GB50016CBPM-XF00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和仓库不符合防爆要求CBPM-XF004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不符合标准要求CBPM-XF005甲类、乙类、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未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以及办公区分开布置CBPM-XF006甲类、乙类、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消防车道不符合标准要求CBPM-XF007架空电力线路与甲类、乙类厂房(仓库),甲类、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 平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 CBPM-XF008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重点单位(除已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未建立微型消防站《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公消[2015]301号)重点场所乙炔站CBCS-YQ001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围护结构的门、窗未向外开启GB50031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企业发现任意三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BCS-YQ002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与无爆炸危险的生产间或房间的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未在穿墙处用非燃烧材料密封填塞CBCS-YQ003乙炔管、乙炔汇流排无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或接地电阻大于10ΩCBCS-YQ004乙炔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贮罐间等1区爆炸危险区未设乙炔可燃气体测爆仪,且测报仪未与通风机联锁CBCS-YQ005乙炔管道无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无跨接导线CBCS-YQ006每个焊炬、割炬或淬火炬未设单独的岗位回火防止器;回火防止器设保护箱时未采用通风良好的保护箱CBCS-YQ007压力为0.02MPa以上至0.15MPa的车间乙炔管道进口处未设中央回火防止器CBCS-YQ008乙炔汇流排各部位的阻火器和阀件等的设置不符合JB/T8856的标准要求;或乙炔汇流排通向用户的输气总管上未设JB/T8856 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CBCS-YQ009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未设置泄压面积,或泄压面积和泄压设施不符合GB50016的要求GB50016CBCS-YQ010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和露天设置的贮罐的防雷设计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7的要求GB50057氧气站CBCS-YQ1001积聚液氧、液体空气的各类设备、氧气压缩机、氧气灌充台和氧气管道未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或接地电阻大于10Ω1 GB500302 GB50057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企业发现任意三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BCS-YQ1002进入用户车间的氧气主管在车间入口处未装设切断阀、压力表,或未在适当位置设置放散管CBCS-YQ1003氧气管道设置的导除静电接地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CBCS-YQ1004氧气站和露天布置的氧气贮罐、液氧贮罐等的防雷设计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7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CBCS-WH001危险化学品库房(临时存放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1 GB15603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企业发现任意三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BCS-WH002危险化学品库房(临时存放场所)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或电气设备设施未接地CBCS-WH003危险化学品库房(临时存放场所)超量或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CBCS-WH004危险化学品库房(临时存放场所)防雷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测CBCS-WH005危险化学品库房(临时存放场所)未安装通风 设备或通排风系统未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CBCS-WH006有毒物品未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或露天存放或接近酸类物质存放CBCS-WH007腐蚀性物品包装不严,存在泄露风险,或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CBCS-WH008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CBCS-WH009化学危险品建筑未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CBCS-WH010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CBCS-WH011危险化学品库房(临时存放场所)消防器材数量不足、选型不正确变配电站CBCS-BP001站区和房内的消防、避雷、接地系统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1 GB500592 GB268603 GB50029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企业发现任意三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BCS-BP002电气设备的绝缘有破损、过热、膨胀变形、放电痕迹CBCS-BP003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未铺设绝缘(胶)垫CBCS-BP004未按GB26860的规定配备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或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未定期检测CBCS-BP005变电站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未配备适当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CBCS-BP006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以及其他有充油电气设备房间的门 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CBCS-BP007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与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以及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未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的措施CBCS-BP008变电站的六氟化硫开关室未设置机械排风设施CBCS-BP009建筑面积超过250m2的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电缆夹层,其疏散出口不易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一个中间疏散出口压缩空气站CBCS-YS001报警信号和自动保护控制装置的装设不符合CB 50029的相关规定GB50029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企业发现任意三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BCS-YS002控制室和空气压缩机旁均未设置紧急停车按钮CBCS-YS003储气罐未装设安全阀或安全阀未定期检验CBCS-YS004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未装设切断阀CBCS-YS005空气压缩机的联轴器和传动部分未装设安全防护设施CBCS-YS006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未装设止回阀;空气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未设置放空管:活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装设切断阀时,空气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未装设安全阀燃气站CBCS-RQ001站内未设置消防系统且未按照GB50140要求配1 GB504942 GB50140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 备相应的灭火器 企业发现任意三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BCS-RQ002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储罐区未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CBCS-RQ003站内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建(构)筑物的电气装置未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且未采取相应措施CBCS-RQ004站内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未采取防雷接地措施CBCS-RQ005站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未采取静电接地措施CBCS-RQ006站内具有燃气泄漏和爆炸危险的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CBCS-RQ007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未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GB50028CBCS-RQ008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储罐接管及储罐等的安全阀件不符合GB50028的要求加油站CBCS-JY001加油作业区内作业时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1 GB500162 GB50057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企业发现任意三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BCS-JY002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设置在室内或地下室内CBCS-JY003油罐导除静电措施不完好CBCS-JY004油罐未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CBCS-JY005加油软管上未设置安全拉断阀CBCS-JY006油罐车卸油未采取密闭卸油方式 CBCS-JY007油罐通气管管口距离地面高度不足4m CBCS-JY008加油站工艺设备配备的灭火器材不符合GB 50156要求CBCS-JY009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加油站作业区内的电缆沟未充沙填实CBCS-JY010钢制油罐未进行防雷接地,或接地点少于两处CBCS-JY011加油站内防雷接地装置不符合GB50057的要求CBCS-JY012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连接螺栓少于五个)、胶管两端等连接处未采用金属线跨接CBCS-JY013加油站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且未设置紧急切断系统探伤室CBCS-TS001探伤室未安装门-机联锁装置和工作指示灯CB/T4297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企业发现任意三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BCS-TS002探伤室未设置紧急停止按钮CBCS-TS003探伤室入口处未设置声光报警装置CBCS-TS004射线探伤室未配置固定式辐射检测系统,或固定式辐射检测系统未与门-机联锁相联系CBCS-TS005照射状态指示装置未与射线探伤装置联锁CBCS-TS006射线探伤室未与操作室分开6.2 船舶行业重点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船舶行业重点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4表4 船舶行业重点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隐患项目隐患类别隐患编号隐患内容参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据重点设备压力容器CBSB-RQ001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TSG21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 CBSB-RQ002压力容器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存在裂纹、变形、过热、泄漏、腐蚀、机械接触损伤等现象 企业发现任意三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 隐患CBSB-RQ003压力容器支座支撑不牢固,连接处有松动、移位、沉降、倾斜、裂纹等现象CBSB-RQ004罐体无接地装置CBSB-RQ005安全阀未在检验有效期内且铅封不完好CBSB-RQ006安装在安全阀下方的截止阀未常开且未加铅封CBSB-RQ007单独爆破片作为泻压装置时爆破片与容器间的截止阀未常开且未加铅封CBSB-RQ008对于盛装易燃介质、毒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放口未装设导管,且未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CBSB-RQ009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连锁装置不完好CBSB-RQ010压力表封签损坏且超过检定有效期限CBSB-RQ011用于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位计上未装设防泄漏的保护装置起重设备CBSB-QZ001起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CB4288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企业发现任意三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BSB-QZ002起重设备未定期检验CBSB-QZ003起重设备未根据需要设置起升高度限位器、运行行程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幅度指示器CBSB-QZ004起重设备未根据需要设置起重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极限力矩限制装置CBSB-QZ005户外起重设备未根据需要设置防倾翻和抗风防滑装置 CBSB-QZ006起重设备未设连锁保护安全装置 CBSB-QZ007起重设备主要受力构件变形、损坏6.3船舶行业明火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船舶行业明火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5表5 船舶行业明火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隐患项目隐患类别隐患编号隐患内容参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据明火作业基本条件CBMH-JB001未办理危险作业许可审批手续CB42701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同一作业现场发现任意一项基本条件+任意两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不同作业现场累计发现任意两项基本条件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不同作业现场累计发现任意四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BMH-JB002重点部位明火作业现场无人监护CBMH-JB003明火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CBMH-JB004作业现场生产调度不合理,存在与明火作业相冲突的作业,造成两种或两种以上交叉作业CBMH-JB005盛装过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或有限空间,作业前未经气体浓度检测或测量结果不合格即实施作业隐患内容CBMH-YH001作业现场或附近存在易燃易爆物品,且未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即实施作业CBMH-YH002不了解作业现场及周围情况、不了解设备设施情况盲目实施作业CBMH-YH003作业现场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CBMH-YH004焊割设备(工具)不完好或气体胶管混接(含颜色混乱)CBMH-YH005作业结束未将氧气和可燃气体胶管(割炬)带出舱外CBMH-YH006作业结束将氧气和可燃气体胶管(割炬)存入封 闭工具箱 CBMH-YH007使用割炬进行照明CBMH-YH008高处明火作业点火星所及范围内有易燃易爆物品6.4 船舶行业涂装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船舶行业涂装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6表6 船舶行业涂装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隐患项目隐患类别隐患编号隐患内容参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据涂装作业基本条件CBTZ-JB001未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CB33811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同一作业现场发现任意一项基本条件+任意两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不同作业现场累计发现任意两项基本条件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不同作业现场累计发现任意四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BTZ-JB002舱内涂装作业现场无人监护CBTZ-JB003涂装作业审批人员和气体检测技术人员未持证上岗CBTZ-JB004作业现场生产调度不合理,在涂装作业禁区内存在与涂装作业相冲突的作业,造成两种或两种以上交叉作业隐患内容CBTZ-YH001作业现场未使用防爆的电气设备、照明设施CBTZ-YH002舱内涂装作业现场未有效通风CBTZ-YH003油漆溶剂未履行上船登记手续,剩余涂料和溶剂未带离作业现场或未放入指定回收点CBTZ-YH004作业现场违规使用可能产生静电或火花的物品CBTZ-YH005喷漆软管存在断裂、泄露、划破、膨胀、活接头损坏等情况CBTZ-YH006喷涂作业时喷漆软管扭结或软管的不锈钢接头未包扎CBTZ-YH007调漆搅拌机、喷漆泵等设备未有效接地6.5 船舶行业有限空间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船舶行业有限空间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7表7 船舶行业有限空间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隐患项目隐患类别隐患编号隐患内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据有限空间作业基本条件CBYX-JB001未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1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同一作业现场发 现任意一项基本条件+任意两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不同作业现场累 计发现任意两项基本条件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不同作业现场累 计发现任意四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BYX-JB002作业现场无人监护CBYX-JB003有限空间作业前未经气体浓度检测或测量结果不合格即实施作业隐患内容CBYX-YH001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CBYX-YH002无通风设备设施、无照明设备设施或照明设备设施未采用安全电压CBYX-YH003通风设备设施、照明设备设施的电线绝缘破损CBYX-YH004作业过程无持续有效的空气置换措施CBYX-YH005在密闭容器、设备等特殊场所内部作业时,随意关闭舱门或舱盖6.6 船舶行业高处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船舶行业高处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8表8 船舶行业高处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隐患项目隐患类别隐患编号隐患内容参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据高处作业基本条件CBGC-JB001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未办理作业申请手续1 CB 42042 CB 42863 CB 37851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同一 作业现场发现任意一项基本条件+任意两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不同作业现场累计发现任意两项基本CBGC-JB002脚手架搭设完毕未经验收合格设置检验合格标识牌即实施作业CBGC-JB003脚手架搭架人员、吊篮和高空作业车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CBGC-JB004患有职业禁忌证者或饮酒者从事高处作业隐患内容CBGC-YH001高处作业未符合“有洞必有盖、有边必有栏, 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电梯口必有门联锁”的规定 条件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不同作业现场累计发现任意四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BGC-YH002脚手架整体结构不符合CB4204的相关要求CBGC-YH003脚手架搭设(拆除)时作业区域无人监护且未设警戒区域(标识)CBGC-YH004船舶外挂型脚手架、船舶艏艉部线型变化较大部位、上下通道等易发生坠落部位未悬挂安全网CBGC-YH005下方没有工作平台、悬空的脚手架,下方未水平设置安全网CBGC-YH006搭架单位未定期对脚手架进行巡回检查CBGC-YH007高处作业现场照明照度不符合CB3785的相关要求CBGC-YH008高空作业车或高空作业吊篮安全装置失效 CBGC-YH009高空作业车平台未加装限位保险杠或限位保险杠顶部高度小于1900 mm 6.7 船舶行业起重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船舶行业高处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9表9 船舶行业起重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隐患项目隐患类别隐患编号隐患内容参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据起重作业基本条件CBQZ-JB001重大件吊装未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许可手续CB36601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同一 作业现场发现任意一项基本条件+任意两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同一次隐患排CBQZ-JB002起重作业相关人员未持证上岗CBQZ-JB003起重指挥信号不明,多人操作时未指定专人指挥CBQZ-JB004重大件吊装、联吊或抬吊无吊装工艺方案 隐患内容CBQZ-YH001起重钢丝绳、吊索具未定期检查、未张贴检查标识 查过程中,不同作业现场累计发现任意两项基本条件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不同作业现场累计发现任意四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BQZ-YH002起重吊耳(吊码或吊环)强度和设置位置术经设计、定位,且未经专人焊接检验CBQZ-YH003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的规定CBQZ-YH004钢板夹、磁性吊具的使用不符合CB3660的相关要求注:起重作业“十不吊”:超负荷不吊;无专人指挥、重量不明、视线不清、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安全装置失灵,机械设备有异声或故障不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不吊;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未落实安全措施不吊;歪拉斜品、物件的利边快口未加衬垫不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物件被压住或情况不明不吊;吊物上站人或有浮动物件不吊;露天起重机遇6级以上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不吊。6.8 船舶行业电气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舶行业电气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10表10 船舶行业电气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隐患项目隐患类别隐患编号隐患内容参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据电气作业基本条件CBDQ-JB001临时用电未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许可手续;送变电未执行工作票制度CB37861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同一 作业现场发现任意一项基本条件+任意两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不同作业现场累计发现任意两项基本条件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不同作业现场累计发现任意四项隐患CBDQ-JB002电气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CBDQ-JB003带负荷进行拉闸操作或校验(修理)电气设备时未设置警示标志隐患内容CBDQ-YH001电线接头及电气线路拆除后其线头外露且未做绝缘保护CBDQ-YH002供电箱、供电柜、用电设备、照明灯具不带电的金属部分未与供电系统的零线可靠连接CBDQ-YH003使用裸灯头及不封闭的碘钨灯作照明CBDQ-YH004手持电动工具绝缘防护损坏 CBDQ-YH005上船电源线电压不小于220V时,未采用绝缘完好的橡套电线,或与氧气(乙炔)皮带同道架设 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BDQ-YH006电焊机无可靠的保护接地无保护接零装置; 电焊机裸露带电部分无安全防护罩
2024-12-052.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或超过有效期限,安全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二、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四、超过许可数量或品种、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五、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本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的。六、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重大风险的。七、未经设计擅自改变危险性建(构)筑物用途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八、危险工(库)房防爆、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的。九、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民爆专用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擅自更改、改变用途的。十、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未履行规定程序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十一、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或外部距离不能满足GB50089要求的。十二、库房和仓库储存性质不明危险品或同库存储危险品不符合GB50089规定的。十三、利用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设备设施生产包装型工业炸药的。十四、生产区、总库区和危险品建筑物未经过具有专业甲级(民爆器材工程、防化)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十五、新改扩建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审查(或设计评审)、未经试生产运行或未经过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十六、未履行规定程序要求擅自销爆拆除民爆生产线、设备设施的,或报废半年后仍未实施销爆处理的。十七、未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十八、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明确的其他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
2024-12-041.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2024版 更新版 )第一条 为科学判定、及时消除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按照从严治理、防微杜渐、注重实效原则,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教育系统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引起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判定,包括校园消防、校舍安全、食品安全、实验实训、校车校园交通、预防拥挤踩踏、特种设备使用及水电气热运行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第三条 消防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一)直接判定(存在任意一条,则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责任的。2.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3.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或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GB8624)的。4.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及防烟排烟系统等,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学生宿舍或午休室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5.校内施工实施电焊、气焊、切割、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落实现场安全监管的。6.电动自行车(含电池)入楼或私拉乱接电线、飞线充电的。7.校园内的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各类房屋建筑,在施工前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的,或在投入使用前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意见的。校园内的宾馆、饭店、商场(含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8.校园内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9.校园内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包括但不限于外窗被铁栅栏、铁丝网等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等情形)。10.实验室内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室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二)综合判定(存在任意3条及以上,则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的。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外的其他固定消防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不能正常使用的。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或按要求应设而未设专业消防管理人员的。5.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6.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7.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8.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9.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10.高层建筑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20%。11.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第四条 校舍使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与周边环境存在下列之一情况的:1.建设在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2.毗邻集贸市场、娱乐场所、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或医院传染病房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3.与地铁、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4.周边设有输气输油管、各类污染源、高压电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二)地基基础经鉴定出现不均匀沉降,或部分承重构件存在损伤、裂缝或变形的。(三)存在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擅自改变学校用房使用功能及用途,违规搭建构筑物、分隔房间或临时增加宿舍房间、超原设计标准增设床(铺)位的。(五)使用C、D级危房的。(六)在校舍屋顶超设计荷载限值堆放物品或增加设备设施的,或在楼内放置超过楼面荷载重量物品的。(七)建筑阳台、窗台、楼梯及公共通道等临边栏杆不牢固,以及防护高度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八)体育馆、图书馆、活动中心、食堂、会议室、礼堂等大跨度钢结构建筑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评估,或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屋顶防水维修作业的。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三)食品及原料进货来源不明,未落实可追溯机制的。(四)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五)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不卫生,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六)贮存环境不符合要求,导致食品、食品原料变质或受到污染的。(七)未按规定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餐用具不合格、未消毒或使用不合格洗涤剂的。(九)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的。(十)承包经营食堂转包、分包的。第六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管理三级责任体系的。(二)实验人员在未得到安全准入的条件下进入实验室(实训场所)开展实验活动的。(三)未建立实验室(实训场所)重要危险源(包括各类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有毒有害化学品,各类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等危险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风险管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分级分类;高风险等级实验室的备案与监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按等级实施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评佑、条件保障等管理)的。(四)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制定相应防护措施的。(五)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建设、使用、转让涉及重要危险源实验室(实训场所)或设备的。(六)违规购买、存储、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重要危险源的。(七)在实验室(实训场所)内使用超出其安全许可范围的实验材料、设备或进行超出其安全等级的实验活动的。(八)未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落实重大设施设备(包括存储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危废贮存站,备案生物实验室,涉源场所,特种设备等设施设备)定期环评、检测、监测、维保的。(九)实验室(实训场所)内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或大量使用危险气体且无气体浓度报警措施或通风设施不合格;或超规使用危险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十)实验室未按照行业标准落实应急与急救设施设备的,未配置安全防护用品的。第七条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二)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未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三)未建立完善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或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学校未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的。(四)未按照校内功能分区及校内车辆通行需求,分类实施车辆禁行、限行管理的;未实施校内人车分离管理,且学生步行出入口与机动车出入口未在空间或时间上分开设置的。(五)未设置校门口车辆缓冲区及防冲撞设施(阻车桩、拒马桩等)的。第八条 国家行业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拥挤踩踏、房屋市政工程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自查或检查中应成立不少于3人工作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结合现场证据讨论后,对事故隐患作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对于情况复杂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口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第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指南,结合实际丰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含部委所属高校)。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9月4日印发的《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教发厅函〔2023〕22号)同时废止。
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