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编制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9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为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所属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的;(二)所属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第五条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第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二)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三)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四)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存在本标准第三条(一)(二)(四)(五)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的;(二)未按规定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的;(三)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第九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的;(二)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第十二条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按规定执行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制度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第十三条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十四条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部法制司、公路局、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科技司、应急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2024-12-12

16.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四)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第四条 “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二)仓储设施(堆场、仓库、储罐,下同)超设计能力、超容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三)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超流速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出具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五)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六)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七)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第五条 “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货物的码头,未按《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等规定设置快速脱缆钩、靠泊辅助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二)液体散货码头装卸设备与管道未按装卸及检修要求设置排空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吹扫介质的选用不满足安全要求的;(三)对可能产生超压的工艺管道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压力检测和安全泄放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四)储罐未根据储存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要求,采取氮气密封保护系统、添加抗氧化剂或阻聚剂、保温储存等特殊安全措施的;(五)储罐(罐区)、管道的选型、布置及防火堤(隔堤)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第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措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危险货物作业大型机械未按规定设置防阵风和防台风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四)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的;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设施,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五)工艺设备及管道未根据输送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及作业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者紧急切断措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类型、功能、数量要求,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第七条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其外部周边地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基础设施等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内部装卸储运设备设施以及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第八条 “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落实不到位且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的;(四)违反安全规范或操作规程在作业区域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第九条 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发现的风险较大且难以直接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组织5名或7名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同类型重特大事故案例,针对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难易程度,采用风险矩阵、专家分析等方法,进行论证分析、综合判定。第十条 关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特种设备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消防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等标准规范执行。第十一条 依照本指南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十二条 本指南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是指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二)液体散货码头,是指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工品和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散装液体货物的装卸码头;(三)事故隐患,是指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

2024-12-11

15.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第一条 为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人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本指南中的事故隐患是指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客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客运码头(含客运站,下同)经营人。第四条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二)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三)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四)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五)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六)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五条 “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客船擅自改建;(二)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三)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四)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故障;(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重缺陷。第六条 “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配备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二)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第七条 “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配备的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二)未按规定设置旅客、车辆上下船设施,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备,或者设置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第八条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客船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二)客船未遵守恶劣天气限制、夜航规定航行;(三)客船载运旅客人数超出乘客定额人数的,或未按规定载运或载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车客分离”要求;(四)客运码头未按规定履行安检查危职责,违规放行人员和车辆;(五)未按规定执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六)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第九条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二)未切实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没有得到有效运行;(三)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或履职能力严重不足;(四)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且逾期不改正。第十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客船人员应急疏散通道严重堵塞;(二)客船压载严重不当;(三)客船积载、系固及绑扎严重不当;(四)客船登离装置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未及时纠正;(五)客运码头未按相关标准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六)客运码头及其停车场与污染源、危险区域的距离不符合规定。第十一条 对于不能依据本指南直接判断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可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论证、综合判定。第十二条 本指南所指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12-11

1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清单(试用)

2024-12-10

13.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公文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索 引 号:000013338/2023-00578分    类:城市建设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文日期:2023-09-21文    号:建城规〔2023〕4号主 题 词: 实施日期:2023-09-21废止日期: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 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标准识别、认定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第四条 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第五条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二)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三)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五)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第六条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三)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三)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第八条 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的,判定为重大隐患。第九条 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二)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三)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第十条 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重大隐患。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12-10

12.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满足整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要点。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第三条 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三)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第四条 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应依据本要点在产权人自查和现场排查的基础上作出。第五条 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应分类处置。(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三)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第六条 初步判定结论不能替代房屋安全鉴定。第七条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查。第八条 排查人员在现场排查时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第九条 各地可在本要点基础上制定本地排查技术细则,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要点所列各类结构类型和安全隐患情形。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十条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安全和上部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安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不稳定等情况;上部结构安全重点排查承重构件及其连接是否可靠;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现象。第十一条 排查人员应向产权人(使用人)了解房屋建造、改造、装修和使用情况。如,房屋使用期间是否发生过改变功能、增加楼层、增设夹层、增加隔墙、减柱减墙、建筑外扩、是否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改扩建行为。第十二条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以目视检查为主,按照先整体后构件的顺序进行。比照承重结构构件截面常规尺寸,对梁、板、柱、墙进行排查。对于存在损伤和变形的,可辅助以裂缝对比卡、重垂线等工具进行。第三章 地基基础安全排查第十三条 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二)上部结构砌体墙部分出现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单道墙体产生多条平行的竖向裂缝、其中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3mm的不均匀沉降裂缝;(三)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0.4mm的斜裂缝,或梁柱节点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裂缝;(四)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第十四条 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一)房屋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且造成房屋上部结构构件裂缝,但其宽度未达到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限值;(二)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三)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四)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10mm,但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五)基础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上部结构安全排查第十五条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承重墙出现竖向受压裂缝,缝宽大于1mm、缝长超过层高1/2,或出现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二)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在支座部位出现多条因局部受压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三)承重墙或砖柱出现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现象,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四)承重墙、柱已经产生明显倾斜;(五)纵横承重墙体连接处出现通长竖向裂缝。第十六条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梁、板下挠,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二)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裂缝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三)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大于1mm非受力裂缝的情形;(四)主要承重柱产生明显倾斜,混凝土质量差,出现蜂窝、露筋、裂缝、孔洞、烂根、疏松、外形缺陷、外表缺陷;(五) 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屋架平面外倾斜。第十七条 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二)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三) 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四)屋架下挠,檩条下挠,导致屋架倾斜。第十八条 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 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二) 主梁下挠,或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三)屋架下挠,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四)木柱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第十九条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一)承重墙厚度小于180mm;(二)承重墙或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三)承重墙或砖柱出现侧向变形现象,或出现因侧向受力产生水平裂缝;(四)门窗洞口上砖过梁产生裂缝或下挠变形;(五)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纵向产生裂缝,或拱曲面变形,或拱脚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体系失效等;(六)建筑高度与面宽宽度的比值超过2.5;(七)房屋面宽和进深比例小于1:3,主要采用纵向承重墙承重,缺乏横向承重墙;(八)房屋底层大空间,且未采用局部框架结构,上部小空间,且采用自重较重的砌筑墙体分隔;(九)建筑层数达到3层以上,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且未设置圈梁和构造柱;(十)采用预制板作为楼屋面,未设置圈梁,未采取有效的搭接措施;(十一)承重砌体墙根部风化剥落,厚度不超过墙体厚度1/3的情形。第二十条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一) 柱、梁、板、墙的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二)预应力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酥松露筋,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裂缝或下挠变形;(三)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四)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五)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六)屋架产生下挠,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七)悬挑构件下挠变形,或支座部位出现裂缝;(八)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1mm以下非受力裂缝的情形;(九)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墙)表面有轻微剥蚀、开裂、钢筋锈蚀的现象,或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较差、蜂窝麻面较多、但受力钢筋没有外露等。第二十一条 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一) 梁、板下挠;(二) 实腹梁侧弯变形且有发展迹象;(三) 梁、柱等位移或变形较大;(四)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有多处轻微锈蚀现象。第二十二条 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一)檩条、龙骨下挠,或入墙部位腐朽、虫蛀;(二)木构件存在心腐缺陷;(三)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第五章 其 他第二十三条 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影院、KTV、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二)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一)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二)改变使用功能但楼(屋)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加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二)在原楼(屋)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三)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第二十六条 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一)在原楼面上增设轻质隔墙;(二)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见明显开裂、变形时;(三)屋面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载增加较大但未见明显开裂和变形时。第二十七条 按本要点尚不能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或一定安全隐患,但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可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第二十八条 经排查判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一定安全隐患情形的,可初步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

2024-12-09

1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12-09

10.农村沼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农村沼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农村沼气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户用沼气(一)沼气用户未经操作培训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告知的:(二)非专业人员私自下池作业,以及下池作业不按规范操作的;(三)沼气池池体漏气,水压间、出料间和贮肥间盖板缺失或不具备承压功能,且周边无明显警示标识或围栏的;(四)沼气使用过程中进行快速出料操作,以及大出料时管路未与大气连通的。二、沼气工程(五)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制度的:(六)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违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或使用明火作业的;(七)场区未设置围墙、防护盖板、防护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进料间、净化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增压机房、提纯车间等设施内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以及排风装置的;(八)场区消防、避雷、防爆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以及避雷设施高度不足以覆盖发酵、储气设施的:(九)厌氧消化器、贮气柜、沼气火炬等设施未设置压力、液位显示等监测报警装置,或与周边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达标的。

2024-12-08

9.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为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而自行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和治理。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或规定。2 依据2.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公安部令第39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2 标准、技术规范、文件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3 隐患排查内容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3.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3.1.1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3.1.2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情况。3.1.3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情况。3.1.4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3.1.5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情况。3.1.6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可参考附表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排查表,就上述3.1.1至3.1.6内容开展相关隐患排查。3.2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3.2.1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从以下几方面排查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措施:(1)是否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等各类应急池;应急池容积是否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应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是否能确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或全部收集;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位,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2)正常情况下厂区内涉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各个生产装置、罐区、装卸区、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排水管道(如围堰、防火堤、装卸区污水收集池)接入雨水或清净下水系统的阀(闸)是否关闭,通向应急池或废水处理系统的阀(闸)是否打开;受污染的冷却水和上述场所的墙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等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有排洪沟(排洪涵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3)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生产废(污)水系统的总排放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排口,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全部收集。3.2.2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从以下几方面排查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1)企业与周边重要环境风险受体的各类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2)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在厂界建设针对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3)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定期监测或委托监测有毒有害大气特征污染物;(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情况,是否能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可参考附表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清单。4 隐患分级4.1 分级原则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隐患分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一般隐患)。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隐患,除此之外的隐患可认定为一般隐患:(1)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隐患;(2)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4.2 企业自行制定分级标准企业应根据前述关于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的分级原则、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隐患分级标准。可以立即完成治理的隐患一般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5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5.1 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机构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5.2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2.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掌握、监督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明确分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责任人和责任分工,按照生产区、储运区或车间、工段等划分排查区域,明确每个区域的责任人,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制。5.2.2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设施的操作规程和检查、运行、维修与维护等规定,保证资金投入,确保各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5.2.3建立自查、自报、自改、自验的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实施制度。5.2.4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形成档案文件并做好存档。5.2.5及时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相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5.2.6定期对员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5.2.7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与企业相关信息化管理系统联网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5.3 明确隐患排查方式和频次5.3.1企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生产工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等内容。5.3.2根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不同,排查可分为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企业应建立以日常排查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治理隐患。综合排查是指企业以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一年应不少于一次。日常排查是指以班组、工段、车间为单位,组织的对单个或几个项目采取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工作,其频次根据具体排查项目确定。一月应不少于一次。专项排查是在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区域、设备、措施进行的专门性排查。其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流程,采取抽查方式排查隐患。5.3.3在完成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隐患排查:(1)出现不符合新颁布、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等情况的;(2)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4)企业管理组织应急指挥体系机构、人员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5)企业生产废水系统、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事故排水系统发生变化的;(6)企业废水总排口、雨水排口、清净下水排口与水环境风险受体连接通道发生变化的;(7)企业周边大气和水环境风险受体发生变化的;(8)季节转换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地质地震灾害预报的;(9)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10)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本地区其他同类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12)企业停产后恢复生产前。5.4 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实施5.4.1自查。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隐患排查表,包括所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设施及其具体位置、排查时间、现场排查负责人(签字)、排查项目现状、是否为隐患、可能导致的危害、隐患级别、完成时间等内容。5.4.2自报。企业的非管理人员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在日常交接班过程中,做好隐患治理情况交接工作;隐患治理过程中,明确每一工作节点的责任人。5.4.3自改。一般隐患必须确定责任人,立即组织治理并确定完成时限,治理完成情况要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重大隐患要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时间和达标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责任、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报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发,抄送企业相关部门落实治理。企业负责人要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进度,可指定专门负责人对治理进度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及时发出督办通知,加大治理力度。5.4.4自验。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编制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5.5 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企业应当定期就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操作要求、隐患排查治理案例等开展宣传和培训,并通过演练检验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可操作性,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如实记录培训、演练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将培训情况备案存档。5.6 建立档案及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企业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排查表、隐患报告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培训和演练记录以及相关会议纪要、书面报告等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至少留存五年,以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附表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排查表(企业可参考本表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自查用表)排查时间: 年 月 日 现场排查负责人(签字):排查内容具体排查内容排查结果是,证明材料否,具体问题其他情况1.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1)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并与预案一起备案。   (2)企业现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种类和风险评估报告相比是否发生变化。   (3)企业现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数量和风险评估报告相比是否发生变化。   (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种类、数量变化是否影响风险等级。   (5)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确定是否正确合理。   (6)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是否通过评审。   2.是否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7)是否按要求对预案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是否及时落实。   (8)是否将预案进行了备案,是否每三年进行回顾性评估。(9)出现下列情况预案是否进行了及时修订。1)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2)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3)环境应急监测预警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报告联络信息及机制发生重大变化;4)环境应急应对流程体系和措施发生重大变化;5)环境应急保障措施及保障体系发生重大变化;6)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7)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3.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10)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1)是否制定本单位的隐患分级规定。   (12)是否有隐患排查治理年度计划。   (13)是否建立隐患记录报告制度,是否制定隐患排查表。   (14)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   (15)是否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16)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4.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17)是否将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   (18)是否开展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19)是否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人员等情况。   5.是否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20)是否按规定配备足以应对预设事件情景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21)是否已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22)是否与其他组织或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或互救协议。   (23)是否对现有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对已消耗或耗损的物资装备进行及时补充。   6.是否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24)是否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附表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表企业可参考本表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自查用表。一般企业有多个风险单元,应针对每个单元制定相应的隐患排查表。排查时间: 年 月 日 现场排查负责人(签字)排查项目现状可能导致的危害(是隐患的填写)隐患级别治理期限备注一、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以下统称应急池)1.是否设置应急池。     2.应急池容积是否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     3.应急池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     4.应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消防水和泄漏物是否能自流进入应急池;如消防水和泄漏物不能自流进入应急池,是否配备有足够能力的排水管和泵,确保泄漏物和消防水能够全部收集。     5.接纳消防水的排水系统是否具有接纳最大消防水量的能力,是否设有防止消防水和泄漏物排出厂外的措施。     6.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位,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二、厂内排水系统7.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外是否设置排水切换阀,正常情况下通向雨水系统的阀门是否关闭,通向应急池或污水处理系统的阀门是否打开。     8.所有生产装置、罐区、油品及化学原料装卸台、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墙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     9.是否有防止受污染的冷却水、雨水进入雨水系统的措施,受污染的冷却水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     10.各种装卸区(包括厂区码头、铁路、公路)产生的事故液、作业面污水是否设置污水和事故液收集系统,是否有防止事故液、作业面污水进入雨水系统或水域的措施。     11.有排洪沟(排洪涵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     三、雨水、清净下水和污(废)水的总排口12.雨水、清净下水、排洪沟的厂区总排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排口,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排出厂界。     13.污(废)水的排水总出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关闭总排口,确保不合格废水、受污染的消防水和泄漏物等不会排出厂界。     四、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14.企业与周边重要环境风险受体的各种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     15.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在厂界建设针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16.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定期监测或委托监测有毒有害大气特征污染物。     1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情况,是否能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024-12-08

8.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事项指引(试行)

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事项指引(试行)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有关决策部署,切实提升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结合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将以下工作纳入重点检查事项,其中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的,要认真检查推动整改,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的,要及时转送有关部门,积极协助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未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每次地勘测绘外业作业都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或提醒,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专项培训不到位,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二)纳入培训的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政策文件不全,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提醒、要求和部署未及时传达学习。(三)纳入培训的安全生产制度细化不够,未充分盖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消防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常识和操作规程等内容。(四)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五)培训过程流于形式,生产人员不能掌握基本的安全应急处置技能。二、外业项目驻地安全方面外业项目驻地安全重点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外业项目驻地存在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饮水、动物侵袭风险。(二)用电线路老化,使用铜铝等金属丝代替熔断丝。(三)电源线、电源插板随意私拉摆放,存在易破损、易进水等漏电风险。(四)未配备灭火器,或灭火器过期失效,或灭火器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五)工具设备放于边坡外侧虚土之上,未整齐摆放在靠山地面牢固一侧,存在滑落损毁的安全隐患。(六)有尖锐棱角的设备无防护罩(套),存在扎伤人员的安全隐患。三、外业作业安全方面外业作业安全重点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未与全部外业人员签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外业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作业人员不熟悉外业作业各类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措施。(三)在连日阴雨、矿区进山道路湿滑、路边陡坡处有滑塌等情况外出作业,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四)在道路作业时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五)外业作业未聘用当地向导,未提前调查作业区域高压线路、地下电缆、油气管道分布情况,未识别判断地层稳定性、有毒气体赋存情况。(六)油气钻井未安装防喷器,钻井施工存在安全隐患。(七)探槽深度大于3米、宽度小于 0.6 米,两壁坡度过陡土石堆放过近,存在坍塌风险。(八)爆破作业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指引,爆炸物品未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备。(九)现场存在交叉作业情况,现场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当,基坑监测、边坡测量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绳(十)在无人区域、高风险区域野外作业时存在单人或单车承担任务的情况,首次参与野外作业人员未与其他有经验人员结队同行。(十一)仪器与装备搬运过程中,作业人员未佩戴手套和野外作业专用鞋,存在人身安全隐患。(十二)未按要求佩戴作业安全帽、穿戴反光背心,水上作业未穿戴救生衣。(十三)外业生产人员未按要求配备通讯工具和定位装置,外业工作期间,未做到每日报送安全情况。(十四)高温天气户外作业未配备防暑降温药物,作业人员未注意防暑降温,没有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十五)未及时向测区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备案。四、交通安全方面交通安全重点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单位未定期检查、保养、年检野外用车,外业作业前未检查车况。(二)驾驶员存在超速、疲劳驾驶、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三)外业作业行车过程中,车辆主副驾和后排人员位置未系安全带,车内物品等过多,遮挡后视镜视线。(四)在大风扬尘、暴雨、浓雾等极端恶劣天气进行野外行驶。(五)野外作业期间,未能对车辆和人员的活动轨迹进行全程跟踪记录,不能实时了解其活动情况。五、实验室、办公室、保密室(档案室)等室内安全方面实验室等室内安全重点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存在安全风险。(二)实验室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场所无通风净化设施。(三)放射性仪器设备无防护装置。(四)仪器设备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人员临时外出,无人值守,存在用电安全隐患,(五)下班未关闭办公室门窗、电脑和取暖器等电器电源电源插板随意私拉摆放。(六)线路及插座老化,或者连接超出线路负载的大功率电器,存在用电安全。(七)易燃易爆物品随意混淆摆放,未摆放在规定的区域,(八)堆放纸质材料等易燃助燃物过多,未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存在火灾安全隐患(九)未定期或按时检查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安全劳保用品是否过期,并及时重新购置、更换。(十)保密室(档案室)缺乏防虫、防潮措施,灭虫剂、吸水袋未定期更换,缺少监控保密措施。六、安全装备方面安全装备重点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单位未给外业作业人员、车辆、船舶和飞机配置北斗终端等报位设备,或报位设备无法正常工作。(二)在手机通讯信号未覆盖地区作业,单位未给野外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卫星电话或卫星电话无法使用(三)在手机无信号或信号较弱区域、人员较少区域,单位未禁止外业人员单人外出作业。(四)单位未配发必要的通讯器材、防雨保温衣物、劳保装备、急救装备等。(五)单位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装备的安全性能等进行检查。

2024-12-07

7.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民办发〔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养老机构要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民政部办公厅2023年11月27日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三)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 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指:(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第五条 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指:(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备案;(二)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等工作;(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第六条 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指:(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四)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第七条 养老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主要指:(一)将老年人居室或者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三)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第八条 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第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第十一条 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4-12-07

6.治安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

治安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公治安〔2023〕2652号治安领域存在以下情形的,建议作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整治重点内容。一、爆炸危险物品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无资 质人员从事爆破作业。2.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未设专人管理、 看护。3.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储存库超出核定库容存放民用 爆炸物品,或炸药、雷管同库存放,或废弃、收缴的爆炸物 品与民爆物品同库存放。二、大型群众性活动1.活动场所、设施、建筑物存在严重安全、消防隐患。2.参加活动人员严重超出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三、地铁公交1.地铁公交运营企业未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2.地铁公交运营企业未按要求对排查出的治安隐患落实 整改措施。四、长途客运1.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 配客站点未落实实名制售票和实名查验,或一级、二级客运站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不符合《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要求。2.长途客运场站未严格落实《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 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风 险。

202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