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特征清单
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特征清单检查范围重点检查事项日常广播电视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组织领导1.未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2.未明确牵头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3.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安全生产负责同志未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4.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定期检查机制。规章制度1.未制定单位内部建筑施工、消防、重点部位管理等规章制度;2.未制定单位内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消防、治安、反恐等分预案;3.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演练;4.未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制度。安全生产管理1.未组织开展安全播出技术安全保障工作中涉及高频、高压、高空、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高危环节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2.建筑物未通过消防验收,相关项目未严格遵照抗震、消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执行;3.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备,未按照有关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4.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定期组织对变配电室、配电线路等进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5.元旦、春节、国庆等重点时期未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发现的隐患未进行整改;6.未定期排查消防责任的落实、消防设备状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情况,机房、电力室、库房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情况,办公场所用电安全情况;7.安全生产相关岗位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相关人员未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8.未组织领导干部、重点人员以及全体职工分层次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9.举办大型活动时,未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10.未组织对电力燃气进行安全管理,未组织对电动车充电和违规停放进行安全管理。影视拍摄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组织领导1.未明确安全责任分工,无安全管理责任人;2.安全管理责任人对重点安全风险隐患不了解、不知情;3.未组织开展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章制度1.未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演练;4.未建立安全检查巡查制度。安全生产管理1.涉及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枪械、烟火、爆破、航拍等),不具备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相应资质;2.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拍摄设备(如照明、烟火、枪支、炸药、氮气罐等),未全面掌握并列出风险清单,未规范作业程序和作业制度,未定期检查维修;3.道具枪支及弹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使用,未按规定由专人进行运输和保管,相关人员未经正规培训并持证上岗;4.烟火、爆破作业需要的相关原材料未达到国家相关要求,生产厂家不具备工商资质;5.航拍、水上、水下等特殊拍摄未取得属地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拍摄方案未经充分论证;6.美术置景等施工搭建部门和现场灯光场务等高空非常规操作部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024-12-1828.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目录及其分类分级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使用过程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和分级。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GB/T 34346—2017 基于风险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导则3.术语和定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 potential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风险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者风险管控缺失、失效;或者因其他因素导致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引发事故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3.2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 potential根据特种设备隐患产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的隐患类别。3.3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级 grading of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 potential根据特种设备隐患的严重程度确定的隐患级别。3.4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目录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 potential catalogu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隐患的统一描述和说明。4.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4.1 总则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分类分级管理。4.2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4.2.1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为管理类隐患、人员类隐患、设备类隐患、环境类隐患4个类别。4.2.2因管理缺失所产生的隐患为管理类隐患(代号:G)。4.2.3因人员自身或人为因素所产生的隐患为人员类隐患(代号:R)。4.2.4因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陷、缺失或失效所导致的隐患为设备类隐患(代号:S)。4.2.5因特种设备使用环境变化导致的隐患为环境类隐患(代号:H)。4.3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级4.3.1按隐患严重程度分为严重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3个级别。4.3.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4.3.2.1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应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为。4.3.2.2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可能导致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4.3.2.3风险管控缺失、失效,可能导致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4.3.2.4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4.3.2.5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4.3.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故隐患。4.3.3.1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行为。4.3.3.2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隐患。4.3.3.3风险管控缺失或失效,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隐患。4.3.4除上述严重、较大隐患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均为一般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4.3.4.1违反使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状态。4.3.4.2风险易于管控,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4.3.5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级应遵循以下原则:——公众聚集场所的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隐患级别;——对于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隐患级别;——对油气管道隐患,其隐患分级还应符合GB/T34346等的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高隐患级别,但不能降低本标准规定的隐患级别。5.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目录5.1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目录及其分类分级分别见附录A、附录B。5.2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隐患目录由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要求自行建立并逐步完善。5.3当一个隐患同时满足本标准的不同条款时,按隐患目录最直接的表述归类。5.4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或细化隐患目录,并建立与本目录的对应关系。——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风险较高行业的(见注);——使用重点特种设备的;——使用环境会给特种设备安全带来较大影响的。注:如金属冶金、港口码头、物流仓储、气体充装、液氨制冷、石油化工等行业。附录A(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序号隐患类别隐患目录1设备类(S)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取得许可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2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使用资料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除外)3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的4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已经报废的5在用特种设备存在必须停用修理的超标缺陷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7在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8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缺少、失效或失灵9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或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使用的10在用特种设备是已被召回的(含生产单位主动召回、政府相关部门强制召回)11管理类(G)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12使用被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13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1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15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16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的17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注:1.由环境因素导致的上述隐患也可归为环境类隐患;2.其他环境类隐患的目录和级别,可由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根据其危害程度确定。附录B(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较大事故隐患序号隐患类别隐患目录1设备类(S)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用计量器具的选型、规格及检定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规定2电梯轿厢的装修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3管理类(G)在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4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5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6未依法设置特种设备使用标志7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8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9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10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检查无记录11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12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使用者注意的显著位置13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14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压力管道、4级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的锅炉未制定监控措施或措施不到位仍在使用15人员类(R)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16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17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注:1.由环境因素导致的上述隐患也可归为环境类隐患;2.其他环境类隐患的目录和级别,可由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根据其危害程度确定。
2024-12-1727.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2024-12-172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2024-12-1625.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2024-12-1624.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
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一、医疗机构中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二、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变配电、医用气体、消防、燃气和机械式停车库等设备设施,存在以下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人员伤亡事故情形之一的:(一)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行业标准;(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设备;(三)使用的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存在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四)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三、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关闭或者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以及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四、医疗机构使用的燃气设备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无法保障其正常使用的。五、医疗机构供临床直接使用的房屋建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二)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的。六、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二)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三)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整改的。七、医疗机构涉及危险化学品、火灾、燃气、特种设备、房屋市 政工程、电力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24-12-1523.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文化和旅游领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活动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照所在地规定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二)旅行社在旅游包车、租车行为中未做到“五不租”(不租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租用或订购的客船产品和服务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三)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四)A级旅游景区开放未经过安全评估;(五)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未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六)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且未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四条 判定事项属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认真指导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公共文化单位落实整改;不属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推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第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办市场发〔2023〕172号)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事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的通知办市场发〔2023〕172号一、责任落实情况(一)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建立安全管理档案;(三)是否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并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四)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是否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六)是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设施设备情况(七)是否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提示等指示标志,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设施是否正常;(八)星级饭店、娱乐场所、剧院等营业性演出场所、公共文化单位是否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九)是否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三、安全管理情况(十)旅行社是否规范旅游包车、租车行为,是否做到“五不租”(不租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十一)在用特种设备是否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证;(十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关证书;(十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存在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是否通畅;(十四)A级旅游景区开放是否经过安全评估。检查中发现存在第(八)、(十)、(十一)、(十四)项情况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024-12-1522.商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事项清单
商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事项清单一、大型商业综合体1.大型商业综合体未按照应急管理部《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应急消〔2019)314号)、《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试行乃(应急消〔2021)59号)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零售、餐饮经营主体从业员工未进行上岗前消防培训3.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零售、餐饮经营主体装修施工时,未经消防部门审批违规动用明火。未按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使用前消防检查。4.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零售场所商品、货柜、摊位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摆放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二、旧货市场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未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2.未对从业员工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3.开业前未按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使用前消防检查。三、再生资源回收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未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2.未对从业员工进行设施设备操作等上岗前安全培训。3.场所内物品摆放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4.用电用气等人员未持证上岗。5.开业前未按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使用前消防检查。四、成品油流证1.未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未建立应急预案;未建立消防巡查记录。2.未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3.成品油零售企业未对散装汽、柴油销售规范管理,未落实实名制登记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未设置加油机防撞栏和相关防止车辆误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示,未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用电用气等人员未持证上岗。3.企业未在资质认定的拆解场地内拆解报废机动车。4.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未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未设有烟雾报警器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六、中央储备承储企业1.中央储备肉、边销茶、生丝承储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中央储备肉、边销茶、生丝承储企业未定期对储存库电气、电路、防、防火、制冷等设施设备故障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七、大型消费促进活动(1000人以上)1.活动承办方未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2.未明确活动场地可容纳人员数量,未合理安排活动参加人数及限流措施3.未显著标明安全撤离通道和路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畅通。4.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未配置齐全。八、餐饮领域1.餐饮经营主体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2.餐饮经营主体未对从业人员不定期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3.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主管部门未对该餐饮经营主体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培训;燃气使用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消防部门未对该餐饮经营主体进行安全检查。4.餐饮经营主体同时具有卡拉OK、歌舞表演等娱乐功能的,未取得文化娱乐部门相关许可,未向消防部门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九、住宿领域1.住宿经营主体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2.住宿经营主体未对从业人员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3.住宿经营主体未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部门未对该住宿经营主体进行安全检查。4.住宿经营主体使用自建房从事经营,未获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该证明过期的。十、展览领域1.在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未制定展览活动安全生产及应急预案,未明确安全生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未加强人员检查及现场安全管理,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责任,2.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在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未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取得相应级别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复的活动安全许可。十一、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援助执行领域1.未遵守我国及所在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做到“不培训、不派出”﹒4.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未开展应急演练;未妥善处置境外安全生产事件。
2024-12-1421.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二)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三)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四)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五)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六)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2024-12-1420.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2024-12-1319.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3版)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序号类别管理环节隐患编号隐患内容1基础管理资质和人员管理SJ-J001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经营活动;勘察(测)、设计、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2方案管理SJ-J002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擅自施工;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转入后续工程施工3临时工程营地及施工设施建设SJ-J003施工工厂区、施工(建设)管理及生活区、危险化学品仓库布置在洪水、雪崩、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危险区域4临时设施SJ-J004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消防重点部位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 A 级;宿舍、办公用房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 A 级5围堰工程SJ-J005围堰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围堰位移及渗流量超过设计要求,且无有效管控措施6专项工程临时用电SJ-J006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发电机组电源未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并列运行;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7脚手架SJ-J007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作业脚手架和支撑脚手架的立杆基础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且已有明显沉降;立杆采用搭接(作业脚手架顶步距除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连墙件8模板工程SJ-J008爬模、滑模和翻模施工脱模或混凝土承重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定值9危险物品SJ-J009运输、使用、保管和处置易燃易爆、雷管炸药等危险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10起重吊装与运输SJ-J010起重机械未按规定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拆除)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起重机械未配备荷载、变幅等指示装置和荷载、力矩、高度、行程等限位、限制及连锁装置;同一作业区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运行未制定防碰撞方案,且存在碰撞可能;隧洞竖(斜)井或沉井、人工挖孔桩井载人(货)提升机械未设置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灵敏11起重吊装与运输SJ-J01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施工采用临时钢梁、龙门架、天锚起吊闸门、钢管前,未对其结构和吊点进行设计计算、履行审批审查验收手续,未进行相应的负荷试验;闸门、钢管上的吊耳板、焊缝未经检查检测和强度验算投入使用12高边坡、深基坑SJ-J012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未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支护措施或未经验收合格即进行下一梯段施工;深基坑土方开挖放坡坡度不满足其稳定性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13隧洞施工SJ-J013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测量;勘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严重不符时,未进行动态勘察设计;监控测量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处置;地下水丰富地段隧洞施工作业面带水施工无相应措施或控制措施失效时继续施工;矿山法施工仰拱一次开挖长度不符合方案要求、未及时封闭成环;矿山法施工仰拱、初期支护、二次衬砌与掌子面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矿山法施工未及时处理拱架背后脱空、二衬拱顶脱空问题;盾构施工盾尾密封失效仍冒险作业;盾构施工未按规定带压开仓检查换刀14隧洞施工SJ-J014无爆破设计或未按爆破设计作业;无统一的爆破信号和爆破指挥,起爆前未进行安全条件确认;爆破后未进行检查确认,或未排险立即施工;隧洞施工运输车辆未定期检查,超重运输或使用货运车辆运送人员;未按规定设置应急通讯和报警系统;高瓦斯隧洞或瓦斯突出隧洞未按设计或方案进行揭煤防突,各开挖工作面未设置独立通风;高瓦斯或瓦斯突出的隧洞工程场所作业未使用防爆电器;洞室施工过程中,未对洞内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监测;有毒有害气体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隧洞内动火作业未按要求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并安排专人监护15设备安装SJ-J015蜗壳、机坑里衬安装时,搭设的施工平台(组装)未经检查验收即投入使用;在机坑中进行电焊、气割作业(如水机室、定子组装、上下机架组装)时,未设置隔离防护平台或铺设防火布,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16水上作业SJ-J016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水上作业施工船舶施工安全工作条件不符合船舶使用说明书和设备状况,未停止施工;挖泥船的实际工作条件大于SL 17—2014表5.7.9中所列数值,未停止施工17其他防洪度汛SJ-J017有度汛要求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制定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工程进度不满足度汛要求时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位于自然地面或河水位以下的隧洞进出口未按施工期防洪标准设置围堰或预留岩坎18液氨制冷SJ-J018氨压机车间控制盘柜与氨压机未分开隔离布置;未设置、配备固定式氨气报警仪和便携式氨气检测仪;未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明确标识19安全防护SJ-J019排架、井架、施工电梯、大坝廊道、隧洞等出入口和上部有施工作业的通道,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棚20设备检修SJ-J020混凝土(水泥土、水泥稳定土)拌合机进筒(罐、斗)检修、TBM及盾构设备刀盘检维修时未切断电源或开关箱未上锁且无人监管附件2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序号管理对象隐患编号隐患内容1水利工程通用SY-T001有泄洪要求的闸门不能正常启闭;泄水建筑物堵塞,无法正常泄洪;启闭机自动控制系统失效2SY-T002有防洪要求的工程未按照设计和规范设置监测、观测设施或监测、观测设施严重缺失;未开展监测观测3水库大坝工程SY-K001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4SY-K002大坝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大坝渗流压力与渗流量变化异常;坝基扬压力明显高于设计值,复核抗滑安全系数不满足规范要求;运行中已出现流土、漏洞、管涌、接触渗漏等严重渗流异常现象;大坝超高不满足规范要求;水库泄洪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水库防洪能力不足5SY-K003大坝及泄水、输水等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泄流安全不满足规范要求,存在危及工程安全的异常变形或近坝岸坡不稳定6SY-K004有泄洪要求的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安全”,强度、刚度及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或维护不善,变形、锈蚀、磨损严重,不能正常运行7SY-K005未经批准擅自调高水库汛限水位;水库未经蓄水验收即投入使用8水电站工程SY-D001小型水电站安全评价为C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9SY-D002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标准的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止运行;可能出现六氟化硫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监测报警及通风装置;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或未开展有限空间气体检测10泵站SY-B001泵站综合评定为三类、四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11水闸工程SY-Z001水闸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闸,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12SY-Z002水闸的主体结构不均匀沉降、垂直位移、水平位移超出允许值,可能导致整体失稳;止水系统破坏13SY-Z003水闸监测发现铺盖、底板、上下游连接段底部淘空存在失稳的可能14堤防工程SY-F001堤防安全综合评价为三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15SY-F002堤防渗流坡降和覆盖层盖重不满足标准的要求,或工程已出现严重渗流异常现象16SY-F003堤防及防护结构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或已发现危及堤防稳定的现象17引调水及灌区工程SY-YG001渡槽及跨渠建筑物地基沉降量超过设计要求;排架倾斜较大,水下基础露空较大,超过设计要求;渡槽结构主体裂缝多,碳化破损严重,止水失效,漏水严重18SY-YG002隧洞洞脸边坡不稳定;隧洞围岩或支护结构严重变形19SY-YG003高填方或傍山渠坡出现管涌等渗透破坏现象或塌陷、边坡失稳等现象20淤地坝工程SY-NK001下游影响范围有村庄、学校、工矿等的大中型淤地坝无溢洪道或无放水设施;坝体坝肩出现贯通性横向裂缝或纵向滑动性裂缝;坝坡出现破坏性滑坡、塌陷、冲沟,坝体出现冲缺、管涌、流土;放水建筑物(卧管、竖井、涵洞、涵管等)或溢洪道出现损毁、断裂、坍塌、基部掏刷、悬空
2024-12-1318.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交办公路〔2023〕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编制了《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10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科学准确判定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危害性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需要封闭全部或部分路段,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路管理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第四条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法违规行为四个方面。第五条 在役公路桥梁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的。第六条 在役公路隧道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的。第七条 在役公路重点路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二)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第八条 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公路范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作业,以及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二)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五)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经审批许可或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时间、路线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第九条 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