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 判定标准(试行)前 言为规范民航专业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重大安全隐患 管理,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民航专 业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分级和管控提供参考依据,民航 局机场司组织成立编写组,依托民航安全能力建设资金项目“民 航专业工程施工安全‘双重预防机制’技术研究”,编制了《民 航专业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编写组经调 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行业判定标准,并在公开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判定标准》。《判定标准》共分为四章:1 总则;2 术语;3 重大安全隐 患;4 需重点关注的一般安全隐患。本《判定标准》由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管理。 因首次编制,部分术语及条款根据施工经验及事故教训总结归 纳,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编写组(地址:北 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6 号方恒国际中心A 座 7 层安全监督处, 邮编 100102,E-mail:lishian2013@126.com)。主编单位: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参编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主 编:林 建 李世安参编人员:佟瑞鹏 郭东尘 王 爽 李 童 段学科梁释心 张 坤 耿德宇 于 然 苗 健董汇标主 审:宋 力 肖殿良参审人员:王  卓姚宏博董家广戴  征刘爱军廖志高胡一俊张  超马  强李  正刘世英马剑波宋  敏翁训龙侯俊刚韩文景李清国叶  松李  祯 目 录1 总 则 12 术 语 23 重大安全隐患 43.1 管理类 43.2 高大模板施工 63.3 现浇混凝土支架 73.4 脚手架工程 73.5 高边坡、深基坑工程 83.6 土石方工程 83.7 暗挖施工 93.8 施工驻地及场站建设 94 需重点关注的一般安全隐患 104.1 管理类 104.2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 104.3 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114.4 塔式起重机 114.5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 124.6 临时用电 124.7 混凝土施工 134.8 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施工 134.9 暗挖施工 134.10 土石围堰施工 134.11 有限空间作业 144.12 施工现场施工便道 144.13 动火作业 144.14 施工驻地及场站建设 151 总 则1.1 为遏制民航专业工程较大及以上级别事故、全力压减 一般事故,为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提供依据,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编制本判定标准。1.2 本判定标准所述条款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现场重 大安全隐患的判定。1.3 当存在本判定标准第三章描述条款情况之一时,即判 定为重大安全隐患。1.4 当存在本判定标准第四章描述条款情况之一时,即判 定为需重点关注的一般安全隐患。1.5 施工现场除不得违反本判定标准所列条款之外,尚应 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定。火灾、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 质等方面重大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 术 语2.1 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 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民 航专业工程参建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安全隐患。2.2 施工现场民航专业工程范围内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2.3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指民航专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 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工程。2.4 高大模板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 8m,或 搭设跨度超过 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 15kN/m2,或集中线荷载 大于 20kN/m 的模板工程。2.5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 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2.6 TN-S 接零保护系统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2.7 起重吊装使用起重设备将建筑结构构件、器具、材料或设备提升或移 动至设计指定位置和标高,并按要求安装固定的施工过程。2.8 有限空间作业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 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 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 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2.9 浅埋暗挖法在软弱围岩地层中,在浅埋条件下修建地下工程,以改造地 质条件为前提,以控制地表沉降为重点,以格栅(或其他钢结构) 和喷锚作为初期支护手段,按照十八字原则(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测量)进行施工的工法。3 重大安全隐患3.1 管理类3.1.1 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3.1.2 无项目审批、无工程设计、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 续开展工程施工。3.1.3 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 动。3.1.4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从事相关工作。3.1.5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项目经理无执业资格、不在岗履职。【条文说明】《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管 理办法(试行)》 (民航规〔2021〕6号)规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配备要求。3.1.6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以下简称 “危大工程” )未编 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工程( 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 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3.1.7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验 收或验收不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3.1.8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 岗作业。【条文说明】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 装拆卸工、焊接作业人员、建筑电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才 能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1.9 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体系所使用的材料和构配 件,未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 入使用。3.1.10 使用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 中禁止类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3.1.11 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 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提供企业标准、成果鉴定、检测报告、产 品合格证,未进行专家论证。3.1.12 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记录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条文说明】《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民航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均对建立 健全落实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提出了要求。3.1.13 施工现场违规储存、使用可燃物或易燃易爆化学物 品。3.1.14 其他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3.2 高大模板施工3.2.1 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3.2.2 模板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3.2.3 模板的安装未按施工专项方案要求设置纵、横、斜 支撑或水平拉杆。3.2.4 安装后模板、支撑构件间的相互位置不符合规范及 施工方案要求。3.2.5 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 定进行,局部荷载大于设计值。3.2.6 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3.2.7 拆除顺序未按施工专项方案要求进行。【条文说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第4.5.2条规定,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拆除底模及 支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抗 压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①板:当跨度≤2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50%设计标准值; 当跨度>2m,≤8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75%设计标准值;当 跨度>8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100%设计标准值;②梁、拱、壳:当跨度≤8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75%设 计标准值;当跨度>8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100%设计标准 值;③悬臂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100%设计标准值。3.3 现浇混凝土支架3.3.1 支架的地基或基础的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 求。3.3.2 支架未按设计或施工规范要求预压。3.3.3 存在相互搭接且作为支撑结构的支架或模板在拆除 时无临时稳定措施。3.3.4 支架构配件不符合规范要求。3.4 脚手架工程3.4.1 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 求。【条文说明】本条所述“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的情 况如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基础未进 行承载力验算,或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 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 规范》(JGJ166-201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202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 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28-2019)中有关基础承载力的验算 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2)悬挑式脚手架,悬挑工字钢强度、截面高度、截面形 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钢梁与建筑结构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 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锚固段与悬挑段长度比小于1.25。(3)无加固措施的情况下,在落地式脚手架基础附近开挖 设备基础或管沟。3.4.2 脚手架使用过程中,连墙件、剪刀撑、斜撑设置的位置、数量偏差较大或整层缺失;杆件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条文说明】本条中连墙件设置的位置和数量偏差较大包 括: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的垂直间距大 于建筑物的层高;连墙件的轴向力大于方案设计值或单个连墙件 所覆盖的脚手架外侧面积的迎风面积大于方案设计值。3.5 高边坡、深基坑工程3.5.1 开挖时未逐级开挖逐级防护或出现严重超挖情况。3.5.2 未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分层、分段、对称、均衡、 适时的原则进行开挖。3.5.3 未按设计或方案设置临时排水设施。3.5.4 未按规范或设计要求采取监测措施。3.5.5 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底部出现管涌,周边道 路出现裂缝、鼓包、塌陷,管线、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出现危险征 兆且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3.5.6 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 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3.5.7 对既有边坡坡脚开挖且未采取有效支护。3.6 土石方工程3.6.1 未按设计及方案放坡。3.6.2 未采取支护措施或支护结构不符合设计要求。3.6.3 应进行监控而未有效监控的。3.6.4 坡顶堆土堆料、机具超过设计限值。3.7 暗挖施工3.7.1 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 施失效且继续施工。3.7.2 施工时出现涌水、涌砂、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 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3.7.3 未按规范或设计要求监测和地质超前预报。3.7.4 地质条件较差地段未对围岩进行超前支护或加固。3.7.5 围岩较差、变形较大的隧道,上部断面开挖后未按 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控制围岩及初期支护变形量的措施。3.7.6 围岩自稳能力差,拱架施工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3.8 施工驻地及场站建设3.8.1 设置在地质灾害、水文灾害或影响区域。3.8.2 与集中爆破区、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库、高压线的 安全距离不足。3.8.3 大型设备设施倾覆影响范围内设置办公区、生活区。【条文说明】场站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的施工场所、临 时设施,一般包括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原材料存放场 地及隧道临建设施等。大型临时设施,是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根据大型 临时工程计划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及附近建造或 搭设的规模较大的临时性设施,包括各种大型临时生活设施、办 公设施、生产设施、运输设施、储存设施、管线设施、通讯设施 和消防安全设施等。4 需重点关注的一般安全隐患4.1 管理类4.1.1 未经合规性和可行性论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4.1.2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4.1.3 未制定安全作业规定、规程或未按照已制定的规定、 规程开展作业。4.2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4.2.1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 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4.2.2 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 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4.2.3 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 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4.2.4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 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 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4.2.5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 破坏。4.2.6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 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4.2.7 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4.2.8 多台起重机械抬吊同一构件时,起重机械性能差异 较大且缺少相应措施。4.2.9 起重吊装违规作业,违反 “十不吊”要求。【条文说明】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 ”是指:超载或被吊物 重量不清不吊;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 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结构或零 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 物件时不吊;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 时不吊;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歪拉斜吊 重物时不吊;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4.3 桥式和门式起重机4.3.1 桥式或门式起重机的重量限制器、行程开关和尾端 止挡等安全附件失效。4.3.2 停止使用后夹轨器或抗风缆等固定装置未有效使 用。4.3.3 起重作业行走时发现偏移未及时停止作业或多台起 重机同时作业未安装防碰撞设施。4.4 塔式起重机4.4.1 塔式起重机顶升过程中操作不当,主要支撑体系限 制、限位安全附件缺失或附着设施安装不到位或自由端过长。4.4.2 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安全距 离不足,防碰撞措施不到位或无专人指挥。4.4.3 行程开关和尾端止挡等安全附件失效。4.5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4.5.1 未安装防坠器,导轨架上下末端无限位器,底部无 缓冲器。4.5.2 附着设施未及时安装或间距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4.5.3 轨道垂直度超标(h ≤70m 时不大于( 1/1000h)mm, 70m < h ≤ 100m 时小于等于 70mm,100m < h ≤ 150m 时小于等于 90mm,150m<h ≤ 200m 时小于等于 110mm,h> 200m 时小于等于 130mm)。4.5.4 限载标识不明确,或存在超载情况。4.5.5 安全装置、限位装置、防护设施未安装、不灵敏或 失效。4.5.6 利用限位开关代替控制开关进行操作。4.6 临时用电4.6.1 施工现场或施工机械设备与高压线路之间的安全距 离不足且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4.6.2 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分级漏电保护系统,未采 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与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4.6.3 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调试、试运行、检修时,未按 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未统一指挥、专人监护。4.6.4 特殊环境下(潮湿、密封容器等)未按规定使用安 全电压、特种灯具。4.7 混凝土施工4.7.1 混凝土输送泵管安装时附着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 降机、支架、脚手架、爬梯上。4.7.2 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模板、支架和钢筋骨架稳定 性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4.7.3 混凝土未达到设计要求强度的情况下进行土方回 填。4.8 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施工4.8.1 基坑周边未按设计要求堆载、停放大型机械、设备。4.8.2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定期监测地表及地下水渗流或监 测有泥砂、涌泥、涌水等情况出现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4.9 暗挖施工4.9.1 洞口边、仰坡未按设计坡率进行开挖。4.9.2 仰坡未按设计及时进行支护。4.9.3 未定期监测边仰坡变形。4.9.4 明洞衬砌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进行回填。4.10 土石围堰施工4.10.1 土石围堰无防排水和防汛措施。4.10.2 堰体结构出现破坏时,未采取有效措施。4.10.3 堰体出现流砂、涌水、涌泥等情况。4.10.4 围堰工作水头超过设计允许值。4.11 有限空间作业4.11.1 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 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4.11.2 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原则。4.11.3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外未设警戒区及警示标志,有限 空间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4.12 施工现场施工便道4.12.1 施工便道承载力不足,未能保证施工车辆和设备行 驶安全。4.12.2 施工便道在急弯、陡坡、连续转弯等危险路段未设 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4.12.3 陡坡地带施工便道未采取降坡或修绕行路等措施。4.12.4 施工便道与既有道路平面交叉处未设置道口警示 标志。4.13 动火作业4.13.1 施工现场未建立、实施动火审批制度。4.13.2 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 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未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 离。4.13.3 动火作业未配备灭火器材,未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条文说明】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6.3.1,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 火作业不慎引燃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导致火灾的主要原因。4.14 施工驻地及场站建设4.14.1 驻地使用防火等级为B 级及以下彩钢板搭设。【条文说明】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临 时设施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环保和消防要求,其构件的燃烧性能 等级为 A 级。

2024-12-24

40.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提高民航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CCAR-145)、《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等法律规章及《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民航规〔2022〕32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用于指导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和民航行政机关判定重大安全隐患。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之外的其他单位应参照执行。第三条 【定义】本标准相关定义与《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一致。(一)安全隐患:是指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风险控制措施失效或弱化可能导致事故、征候及一般事件等后果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二)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安全隐患。第四条 【分类】民航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 3 大类:(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等安全管理缺陷。(二)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第五条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 12 个日历月内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1.公司未按照经批准的运行规范授权和限制,重复违规安排航班运行。2.公司未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实施训练,出现大面积训练记录造假。3. 公司未按照规章要求,重复出现违规使用或搭配不符合运行资质的飞行员、乘务员、签派员和维修人员。4. 公司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准项目。5. 公司未按照规章要求,落实飞机适航性责任,存在大面积维修记录造假。(二)重要设备或性能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1. 重复出现机载设备不满足条件被违章放行。2. 重复出现超出飞机性能使用限制被放行。(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1. 重复出现机长和签派员低于运行标准执行或放行航班。2. 负责货物配载的人员故意隐载、私拉货物,造成舱单与实际配载不符。3. 负责货物配载的人员私自装载危险品上机,未按要求进行报告。(四)其他安检设备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的;开展安检设备日常管理的检测员未满足相关能力要求的。第六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在 12 个日历月内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1.未按照经批准的许可维修范围和限制,重复违规从事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工作。2. 重复出现违规使用不符合岗位资质的人员从事维修及相关管理工作。3. 在维修许可审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维修许可证及其许可维修项目。4. 未建立或未有效实施相关管理制度,重复出现关键维修管理人员管理记录造假、维修记录造假,或相关培训和资质记录造假。(二)工具或器材状况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1. 维修工作中多次使用的工具不符合规章要求。2. 不合格的航材在维修工作中被违规大面积使用。(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重复出现同类维修差错的情形。第七条 民航运输机场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1. 军民合用机场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签署并严格落实军民航融合协议。2. 最高类别航空器连续3个月内连续起降架次超过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批复的消防救援等级保障范围,限期未整改完成的。3. 持有符合岗位资质的消防人员低于规章要求单班车辆定员的 80%。(二)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1. 跑道道面出现严重破损或病害。2.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区的平整度、密实度不符合标准要求。3. 跑道灯、进近灯和 PAPI 灯电缆绝缘电阻不符合标准要求。4. 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跑道灯光系统和进近灯光系统灯具未经检验合格进入机场使用的。5. 机场围界破损且超过 3 小时未修复或采取安保措施。6. 机场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失能,且超过 24 小时未予 6 以修复;机场飞行区灭火作战车辆失能,且超过 72 小时未予以修复。7. 违规建设的建筑物或永久性构筑物超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8.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基准点 55 公里范围内,违规建设的建筑物或永久性构筑物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造成严重影响。(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飞行区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四)其他1.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领域重大隐患应参照《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判定。2. 安检设备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的;开展安检设备日常管理的检测员未满足相关能力要求的。第八条 民航空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作业1. 在 12 个日历月内,超时运行的管制员占比超过 10%。2. 管制员无资质上岗或资质、经历造假。3. 在 12 个日历月内,管制单位因不及时分扇或流控管理问题导致出现持续超扇区容量运行 30 分钟(含)以上的情形达 10 次(含)以上。(二)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1. 导航设备未经飞行校验或开放许可,违章开放使用。2. 导航设备电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3. 无线电频率未经许可被违章使用。(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章违规等不安全行为1. 在 12 个日历月内,出现管制员在工作期间脱岗或睡岗行为达 2 次(含)以上的。2. 在 12 个日历月内,出现导致管制原因征候的违规违章行为达 2 次(含)以上的。第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1.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 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致使该单位被局方评估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4. 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等效安全管理机制。5.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6. 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 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弄虚作假、骗取、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8.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9.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10. 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或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第十条 【其他情形判定】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判定存在困难时,或出现上述所列情形外风险较大且难以直接判断为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各单位可结合运行实际,组织 5 名或 7 名相关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综合考虑同类型不安全事件案例,进行论证分析、综合判定。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 2023 年 5 月 10 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试行期间将结合专项整治、调研等多种形式收集意见建议及相关样例,健全完善判定标准。

2024-12-23

39.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

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1.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在民航安全管理体系(SMS)内的相关定义,以及基本逻辑关系、功能定位和运转流程,推动SMS与双重预防机制的有机融合,更加有效地防范化解安全风险。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建有SMS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民航行政机关相关监管活动。其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作为构建安全管理等效机制的重要参考参照执行。3.定义危险源:可能导致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一般事件等后果的条件或者物体。(样例见附录1)注1:区分危险源和隐患的重要性——国际民航组织在Doc9859《安全管理手册》中使用Hazard代指危险源,并另外提出了“不遵守规章、政策、流程和程序的情况”,以及“防范措施”中的“弱点(weakness)”或“缺陷(deficiency)”。对比可知,这一提法实质上符合国内关于“隐患”的定义,但Doc9859《安全管理手册》中未在定义部分将这些定义为“隐患”,从而造成一些单位容易在危险源识别和隐患排查中出现概念混淆和记录混乱,特别是当“双重预防机制”上升为法定要求之后,两者的混淆将成为相关管理满足法定要求的阻碍,必须加以区分。注2:区分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中明确将“危险源”和“隐患”列在同一条法条中,本着立法中避免不同名称描述相同含义导致概念混淆的原则,“危险源”和“隐患”出现在同一法条内,意味着应分属不同定义和内涵。《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指南》(民航规〔2019〕11号)借用了我国90年代安全管理理论中关于危险源划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危险源的概念,这一理论中的第二类危险源即“安全隐患”。为避免概念混淆,本办法将取代《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指南》,不再使用“一类危险源、二类危险源”的表述,后者直接表述为“安全隐患”。注3:当需要把未经评估或未经培训的关键人员列为危险源时,应注意与“人的不安全行为”区分,后者属于安全隐患的范畴。注4: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在Doc9859《安全管理手册》,“危险源是航空活动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可被视为系统或其环境内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蛰伏的潜在危害,这种潜在危害可能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例如:作为自然条件(如地形)或技术状态(如跑道标志)”。可见,危险源定义中的“条件”通常指环境因素;“物体”则通常包括运行体系内存在的能量或物质。因此“危险源”的基本描述应尽量使用名词,如“XXX可燃物、XXX短窄跑道、XXX超高障碍物”等,避免与安全隐患或后果混淆。注5:因安全生产法已定义“重大危险源”为“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且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包含民航业,民航行政机关无权使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以外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来变更安全生产法中既定的定义,故本咨询通告不再单独定义“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风险控制措施失效或弱化可能导致事故、征候及一般事件等后果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按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样例见附录2)注1: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问题隐患、风险隐患等均有提及,基于民航“安全隐患零容忍”的行业特点,本规定中统一使用“安全隐患”一词,与其他相关概念并无本质差别。注2:安全隐患的定义主要源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定义,该定义沿用至今未发生变化,民航行业使用该定义,能够确保与安全生产法相关精神一致。注3:“安全隐患”通常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缺陷”,因此安全隐患的基本表述应尽量采取“主语+行为、状态、缺陷”的组合,并尽量与违规或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弱化相关联,如“xxx人员违反xxx、xxx车辆阻挡xxx、xxx手册缺少xxx”等,避免与危险源混淆。注4: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本管理规定对安全隐患分类的基础上,根据管理需要自行进行细化(如涵盖法定自查的记录要求)。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安全隐患。注:重大安全隐患的定义主要源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定义,该定义沿用至今未发生变化。民航行业使用该定义,能够确保与安全生产法相关精神一致。安全风险:危险源后果或结果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根据容忍度不同,分为可接受、缓解后可接受、不可接受三级。注1:亦有翻译为可接受、可容忍、不可容忍,对应关系不变。注2:民航风险分级沿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分级标准,通常为三个等级,与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红橙黄蓝”四个风险等级对应关系为:民航的不可接受风险对应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风险(红)和较大风险(橙);民航的缓解后可接受风险对应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的一般风险(黄);民航的可接受风险对应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的低风险(蓝)。重大风险:风险分级评价中被列为“不可接受”的风险,或者被列为“缓解后可接受”但相关控制措施多次出现失效的风险。剩余风险: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存在的安全风险。注:剩余风险可能包括风险管理中未穷举的风险,也可以认为是一项初始的安全风险在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后“保留的风险”。实际安全管理中,通常是后者更具现实意义。图1 双重预防机制相关基本概念关系示意4.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2)附件19《安全管理》第二版,国际民航组织,2016年。(3)Doc9859《安全管理手册》第四版,国际民航组织,2018年。(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交通运输部,2018年。(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2年。(7)《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6年。(8)ISOGuide73:2009《风险管理——术语》。5.一般要求5.1工作原则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务实高效、闭环管理的原则,围绕事前预防,推动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双重预防机制是民航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有机融合、一体化运行的原则。图2 民航SMS相关要素与双重预防机制融合流程注1:双重预防机制的第一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对应民航SMS的第二大支柱——安全风险管理,本质相同。双重预防机制的第二重预防机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属于民航安全管理体系的第三大支柱——安全保证的一部分,安全隐患排查同时也是获取安全绩效监测数据的一种方式,并且可能发现新的危险源。注2:图2进行了适当简化以便于理解基本逻辑和流程,省略安全绩效监视与测量、数据分析、系统评价等安全管理有关内容,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过程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补充完善。5.2责任主体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在SMS框架下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5.3监管主体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协调、指导行业范围内的民航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和落实。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实施监管。6.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职责6.1负责人的职责(1)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SMS框架内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2)其他负责人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组织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简称“十五条硬措施”),主要负责人通常指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6.2部门的职责(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险源识别、风险分析和评价分级,拟订或组织其它业务部门拟订相关风险控制措施,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的安全管理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注:“安全管理部门”在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中存在“安监、航安、安质、安管”等不同名称,但本质上都是安全生产法中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即企业内部设立的独立主管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部门。(2)其他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履行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相应职责,并按规定参与或独立开展危险源识别,风险分析和评价分级,以及拟定风险控制措施,及时排查治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6.3从业人员的职责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6.4工会的职责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发现安全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6.5外包方的监管职责民航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6.6同一作业区域的监督职责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民用机场等特定运行场景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7.1总体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根据图2所示,清晰、明确地接入SMS的“安全风险管理”流程。该制度应当包括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职责分工、系统描述、危险源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分级和风险控制过程,以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等管理要求。7.2系统描述(1)基本要素参照Doc9859《安全管理手册》的相关要求,“系统描述”是《安全管理体系手册》的必要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可能涉及的设施设备、运行环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接口的描述,以界定SMS及其子系统的边界,确定双重预防机制在体系内的特征。(2)作用使用系统描述可以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其众多的内外部交互系统和接口,有助于更好地定位危险源、安全隐患并管控相关风险。同时,及时更新系统描述还有助于了解各种变动对SMS流程和程序的影响,满足SMS“变更管理”对系统描述进行检查的相关要求。(3)格式系统描述通常包含带有必要注释的组织机构图、核心业务流程图(包含内外部接口),及各项相关政策、程序的列表,但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适合其自身的方法和格式编制适合本单位运行特点和复杂程度的系统描述。注:基于“系统描述”开展“系统与工作分析”的记录,作为识别危险源的过程记录,可由各单位按照易理解、可操作、可追溯的原则确定格式。7.3危险源识别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综合使用被动和主动的方法,识别与其航空产品或服务有关、影响航空安全的危险源,描述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征候以及一般事件等后果,从而梳理出危险源与后果之间存在可能性的风险路径。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专门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管控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监管局备案,并抄报所在地地区管理局。7.4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分级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对其所识别的、影响航空安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分级,从高到低分为不可接受风险、缓解后可接受风险和可接受风险三个等级(采用更多等级的单位,需明确对应关系)。安全风险矩阵和分级标准由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按民航局相关业务文件规定和本单位特点自行制定。安全风险指数采用字母与数字组合或单纯的数值来表示都是可接受的。7.5风险控制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评价分级结果,按“分级管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1)对于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风险,由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及专项应急预案;(2)对于其他缓解后可接受风险,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风险控制措施;(3)对于可接受风险,仍认为需要进一步提高安全性的,可由相关部门自行制定措施,但要避免层层加码。对于涉及组织机构、政策程序调整等需要较长时间的风险管控措施,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且上述类型的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后,应当重新回到系统描述,按需开展变更管理,并分析和评价剩余风险可接受后,方可转入系统运行环节。7.6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建立台账,至少如实记录危险源名称、危险源所在部门、是否是重大危险源、危险源可能导致的后果、现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分级评价、计划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效果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即危险源清单,可参见附录1的样例,本规定样例中未包含安全绩效管理有关内容。8.安全隐患排查治理8.1总体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制度包括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分工、安全隐患排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一般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管理要求。要通过立整立改或制定等效措施等方法,确保可能导致风险失控的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即: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对于无法立即消除的安全隐患,制定临时性等效措施管控由于受该安全隐患影响而可能失控的风险,并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且在整改完成前定期评估临时性等效措施的有效性。8.2安全隐患排查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采取但不限于安全信息报告、法定自查、安全审计、SMS审核以及配合行政检查等各种方式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按照8.3的要求进行治理;如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应当按照8.4的要求进行治理;排查中如发现潜在的危险源,应回溯到“7.2系统描述”进行定位和梳理,适时启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流程识别危险源并管控相关风险;如评估发现的问题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可选择是否改进后,回到系统运行环节。8.3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1)及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管局,抄报所在地地区管理局。(2)回溯到“7.2系统描述”环节进行梳理,按照“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启动安全风险管理,制定治理方案。(3)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4)被责令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后,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向所在地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和评估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8.4一般安全隐患治理(1)对于排查出来风险控制措施失效或弱化产生的一般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回溯到“7.5风险控制”环节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审查和调整;对于涉及组织机构、政策程序调整等需要较长时间的风险管控措施,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且上述类型的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后,应当重新回到“7.2系统描述”,按需开展变更管理,并分析和评价剩余风险可接受后,方可转入系统运行环节。(2)对于暂未关联到已有风险管控措施、因违规违章等情况被确定的安全隐患,如涉及重复性违规违章行为,回溯到本规定“7.2系统描述”环节进行梳理,并按需启动安全风险管理;如不属于重复性违规违章,可立即整改并关闭。8.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1)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即安全隐患清单,参见附录2样例),如实记录安全隐患名称、类别、原因分析(如适用)、关联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关联的后果(如适用)、整改措施、治理效果验证情况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已经完成整改闭环的安全隐患可标记关闭,不再统计在本单位安全隐患总数内,但安全管理的数据库,以及判定重复性、顽固性安全隐患的比对资料,应当长期保存,不得随意篡改或删除。(2)对重大安全隐患除填入安全隐患清单外,还应建立专门的信息档案,包括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复查验收报告以及报送情况等各种记录和文件。(3)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9.监督检查9.1监督检查重点民航行政机关在对各业务系统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SMS检查时应包含以下重点内容:(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情况;(3)重大风险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4)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情况;(5)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6)未能按期关闭的安全隐患及重复性违规违章类的安全隐患治理情况。9.2推动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对于民航行政机关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治理,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以安全隐患“动态清零”为目标,督促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对于治理难度高且尚未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一般安全隐患应当重点记录、跟踪督办。(2)对于检查发现或接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指定专责部门挂牌督办,录入信息系统。必要时,应当将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的安全监管要求,共同督促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安全隐患。(3)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4)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收到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后,由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或授权监管局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9.3责任追究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依法进行处理。10.生效与废止本咨询通告自2022年9月30日生效,《关于印发民用航空重大安全事项挂牌督办及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1〕120号)、《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指南》(民航规〔2019〕11号)废止。本咨询通告生效起一年内为过渡期,期间各地区、各单位应当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及数据库。

2024-12-23

38.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建筑,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电建,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铁路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照《标准》全面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报告、彻底整治各类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化解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守牢安全生产底线。铁路监管部门要积极宣贯《标准》,把《标准》作为重要执法依据,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参建单位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工程安全优质建设。国家铁路局2023年9月29日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科学判定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完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条 施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专业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的;(三)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审查的;(四)爆破、吊装、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业审批手续的;(五)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即投入使用的;(六)生产生活区选址未经勘察及安全评估的;(七)场区内使用货车或报废客车载人的。第五条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和加固防护,未按要求监测边仰坡变形,变形超出规定值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围岩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结论与设计不符,监控量测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处置的;(三)擅自改变开挖工法;初期支护未及时封闭成环;仰拱一次开挖长度超过规定值;安全步距超出要求;隧道作业面未配备警报、通信装置的;(四)反坡排水隧道、斜井的抽排水能力小于设计涌水量;未配置应急备用电源、抽排水设备的;(五)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隧道施工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后仍违规作业的;瓦斯隧道施工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型作业机械的;(六)岩溶及富水破碎围岩区段施工,开挖前未按设计完成泄压或预加固措施的;(七)作业面出现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撤离人员的;(八)复杂地质隧道发生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地质灾害后,未采取加强设计措施的;(九)内燃机车、自轮式运转设备、柴油发电设备在隧道内作业未安装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第六条 桥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水上作业平台、围堰、沉井等未进行专项设计,未按设计施工,施工期实际水位高于设计最高水位;围堰或沉井出现漏水、翻砂涌水、结构变形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二)超过8m(含)高墩施工过程中,模板加固、混凝土浇筑速度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三)现浇梁支架、移动模架、挂篮等非标设备设施未经专项设计,未经预压、试吊等现场试验验证即投入使用或不按方案拆除;支架地基承载力不足的。第七条 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基坑或开挖深度超过5m(含)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施工、变形监测未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者基坑监测变形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八条 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九条 铁路站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第十条 本标准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12-22

37.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铁安监规〔2023〕12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物流,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机关各部门:现将《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铁路监管部门要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按照《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执法。各铁路单位要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规范报告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坚决防范和遏制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铁路局2023年5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和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等5个方面。第四条 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制造、监造、养护维修等环节失管失控,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的走行部存在轮轴折断、悬吊部件断裂脱落,制动系统存在制动失效放飏,电气系统存在配线短路起火的;动车组、客运机车车辆未按规定使用耐火材料,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擅自加装改造高压电器设备,高压油管路密封严重不良的;(二)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主要行车基础设备设施、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未按要求定期进行中修、大修及高级修,或者到报废年限未按规定报废仍投入使用的;(三)铁路专用设备应取得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条件不再具备,或者应进行检测检验而未进行检测检验,或者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应召回未召回仍投入使用的;(四)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桥隧、路基、轨道等存在严重隐患,或者轮轨动力学指标严重超限的;(五)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接触网支柱及基础(包括拉线基础)损坏严重、隧道吊柱松脱的;(六)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信号系统设计错误、产品制造缺陷、列控或者LKJ数据错误等,造成联锁关系错误、信号显示升级、列车运行超速的;(七)与行车相关的铁路控制系统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的。第五条 铁路运输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运输生产组织过程中的安全关键环节未制定或者未落实相应安全制度措施,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错误办理接发旅客列车进路措施的;(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列车冒进措施的;(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实接触网停送电安全措施、防止电力机车带电进入有人作业停电区安全措施的;(四)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营业线(含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现场管控措施的;(五)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的;(六)未制定或者未落实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七)匿报谎报危险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违反充装量限制装载危险货物,应押运的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押运的;(八)进入铁路营业线的铁路机车车辆由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九)应制定装载加固方案的货物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货物装载加固方案装车的;(十)未制定或者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车站候车室、售票厅及行车公寓等人员密集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十一)通行旅客列车以及公交车或者大中型客运车辆的铁路道口,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道口看守人员作业标准的;(十二)对无隔开设备能进入客车进路的货物线、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等线路,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侵入客车进路的措施的;(十三)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或者新建铁路线路未经验收合格、未通过运营安全评估,不符合运营安全要求投入运营的。第六条 铁路沿线环境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沿线一定范围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设施工、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线路几何尺寸变化,线路基础空洞、下沉、坍塌、线路中断,或者施工机具侵入铁路建筑限界的;(二)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两侧危险物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且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三)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跨越、穿越铁路铺设,或者与铁路平行埋设,或者架设的油气管道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四)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两侧的塔杆等高大设施,公跨铁桥梁、公铁并行道路、渡槽、线缆等设备设施(含防撞护栏、防抛网等附属设施)及日常管理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五)在高速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地面沉降区域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影响铁路基础稳定的;(六)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不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的;或者在线路两侧及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七)违反国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定,擅自在铁路两侧设置弃土(石、渣)场或者采矿(采空)区,开挖山体、河道等动土作业,造成影响行洪、产生泥石流或者山体滑坡的;(八)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规定范围内(桥长不足100米的为1000米、桥长100~500米的为2000米、桥长500米以上的为3000米)采砂、淘金的;(九)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或者在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十)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隧道上方山体违规进行钻探作业的;(十一)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两侧铁路地界以外的山坡地水土保持治理不到位,存在溜坍侵入铁路限界现实危险的。第七条 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基本要求,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安全基础管理制度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二)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行业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第八条 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造成自然灾害防控体系失效,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主要功能失效未及时修复的;(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实普速铁路旅客列车运行区段Ⅱ级及以上防洪地点和高速铁路防洪重点地段汛期行车安全措施的;(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自然灾害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第九条 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对其他可能导致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隐患,由铁路单位依据国家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等进行判定。第十条 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12-22

36.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林草行业生产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林草行 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存 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级林业和草原主 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消防、煤矿、危险化学品、工贸、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条   林草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营造林、木竹材采伐、疫木处理、野外调查监测、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及安全教育培训,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未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二)林草系统森林草原消防专业和半专业队伍未 经过防灭火技术训练和紧急避险训练。(三)具有明显攻击性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 公众展示展演场所,未采取防止野生动物逃逸措施,未设置警示提醒。第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12-21

35.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纳入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范围的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第三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电力企业应当明确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和任务,制定隐患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落实人、财、物、技术等资源保障。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水电站项目核准和电力运行管理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履行地方管理责任。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提供技术监督和管理保障。第五条 大坝工程隐患按照其危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四级。大坝较大以上(含较大,下同)工程隐患的治理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第二章 隐患确认第六条 大坝特别重大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工程问题、缺陷,并且经过分析论证,即使在采取控制水库运行水位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条件下,在设防标准内仍然可能导致溃坝或者漫坝的情形:(一)防洪能力严重不足;(二)大坝整体稳定性不足;(三)存在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坝体贯穿性裂缝;(四)坝体、坝基、坝肩渗漏严重或者渗透稳定性不足;(五)泄洪消能建筑物严重损坏或者严重淤堵;(六)泄水闸门、启闭机无法安全运行;(七)枢纽区存在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严重地质灾害;(八)严重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其他工程问题、缺陷。大坝重大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种或者多种工程问题、缺陷,并且经过分析论证,在采取控制水库运行水位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条件下,在设防标准内一般不会导致溃坝或者漫坝的情形。大坝较大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种或者多种工程问题、缺陷,并且经过分析论证,无需采取控制水库水位措施,在设防标准内一般不会导致溃坝或者漫坝的情形。大坝一般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工程问题、缺陷,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大坝运行安全,但其危害尚未达到较大工程隐患严重程度的情形。第七条 大坝工程隐患,可由电力企业自查确认,也可由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者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特种检查等工作中确认。确认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以及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大坝工程隐患确认时间,是指电力企业自查确认的时间;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提出明确意见的时间;大坝中心印发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审查意见的时间,以及提出大坝其他工程隐患督查意见的时间。第九条 电力企业对自查确认的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以及大坝中心。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以及大坝中心对各自确认的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除了应当及时通知电力企业之外,还应当同时相互抄送告知。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涉及防汛、环保、航运等事项的,隐患确认单位还应当同时告知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第三章 隐患治理第十条 大坝工程隐患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电力企业应当将隐患治理计划报送大坝中心;对于较大以上的工程隐患,电力企业还应当将治理计划报送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委托大坝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方案进行专项设计。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委托大坝设计方案的原审查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对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方案进行专项审查。第十三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治理方案专项审查通过后的一个月内,电力企业应当将通过审查或者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治理方案报请大坝中心开展安全性评审。通过安全性评审后,电力企业应当将治理方案报送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方案涉及大坝原设计功能改变或者调整的部分,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报请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应当由电力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安装、施工、维修和监理单位实施。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大坝工程隐患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明确的时限、质量等要求开展治理工作,并定期将进展情况报送大坝中心,其中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情况还应当报送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第十七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一般工程隐患原则上应当立即完成治理,治理工作量大、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可适当延长完成时间。第十八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治理完成并经过一年运行后,电力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竣工验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以及大坝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和分工参加竣工验收。通过专项竣工验收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电力企业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相关资料报送大坝中心、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第四章 风险防控第十九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确认后,电力企业应当加强水情监测、水库调度、防洪度汛、安全监测以及大坝巡视检查等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大坝运行安全。构成特别重大工程隐患或者重大工程隐患的,电力企业还应当采取降低水库运行水位、放空水库等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确认后,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专项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预案评审和备案,加强预报预警,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应急演练。第二十一条 大坝存在工程隐患,采取治理措施仍然不能保证运行安全的,应当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退出运行。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大坝中心收到电力企业报送的特别重大工程隐患、重大工程隐患治理专项竣工验收资料后,应当及时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 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大坝特别重大工程隐患的治理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可以指定有关派出机构实施挂牌督办。派出机构负责对大坝重大工程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好大坝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有关工作。大坝中心为挂牌督办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以及大坝中心应当加强协同配合,联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电力企业按时、高质量完成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各项工作。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大坝工程隐患治理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和相关人员。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以及大坝中心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施行的《水电站大坝除险加固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10〕30号)同时废止。

2024-12-21

34.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为强化重大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制定了《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2年12月29日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判定标准所指电力设备设施范围为330千伏及以上电网设备设施,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和水力发电机组、单套容量200兆瓦及以上的燃气发电机组、核电常规岛及核电厂配套输变电设施、容量300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场和光伏发电站;所指施工作业工程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殊情形在具体条款中另行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一)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以及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参数、策略、定值计算和设定不正确;直流控保、直流配套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未按双重化配置。(二)特高压架空线路杆塔基础出现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或显著上拔,塔身出现严重弯曲形变,导地线出现严重损伤、断股和腐蚀。(三)特高压变压器(换流变)乙炔、总烃等特征气体明显增高,内部存在严重局部放电,绝缘电阻和介损试验数据严重超标。(四)燃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仓料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五)电力监控系统横向边界未部署专用隔离装置,或者调度数据网纵向边界未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生产控制大区非法外联。(六)《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坝特别重大、重大工程隐患;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七)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第五条 对其他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或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隐患,有关单位可参照重大隐患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判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2024-12-20

33.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仓储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 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粮食仓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四条 在房式仓、筒仓(含立筒仓、浅圆仓,下同)、简 易仓囤及烘干塔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 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 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的;(二)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第五条 粮食熏蒸作业或熏蒸散气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熏蒸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未经粮库负责人审批,或 者熏蒸负责人及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二)在存在磷化氢的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检测 报警仪器,或者未采用测氧仪检测氧气浓度,或者未配备检验合格的呼吸防护用品的;(三)未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或者熏蒸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第六条 房式仓、罩棚仓、筒仓及配套工作塔、连廊、输粮地沟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防爆电器设备设施的。第七条 在存在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包括气调仓、 烘干塔、卸粮仓、地上(下)通廊及药品库等区域,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 监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司局负 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12-20

3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系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系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垂管系统通用仓库、成品油库和火炸药仓库(以下简称储备仓库)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储备仓库重大事故隐患分为通用类和专项类,通用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储备仓库,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储备仓库。除重大火灾隐患含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要素外,其他类别重大事故隐患均为直接判定。若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规标准为准。一、通用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标准分为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方法。直接判定是只需符合任意一条判定要素,则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是根据判定要素的情形、数量进行综合判定。直接判定要素如下:1.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2.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3.甲、乙类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综合判定要素如下: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3.在库房中设置员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的规定;4.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5.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6.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7.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8.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9.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10.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1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12.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3.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14.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15.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16.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17.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18.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19.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20.丙、丁、戊类库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2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3.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24.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25.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26.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27.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28.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综合判定要素1、2、3、4、5中3条以上或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即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其他场所存在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即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二)特种设备重大隐患判定标准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或者作业资格证已经超过有效日期的;2.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取得许可进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3.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使用资料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除外);4.在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5.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的;6.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已经报废的;7.在用特种设备存在必须停用修理的超标缺陷的;8.在用特种设备是已被召回(含生产单位主动召回、政府相关部门强制召回)的;9.使用被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10.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11.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缺少、失效或失灵的;12.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或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使用的;13.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1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15.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16.特种设备办理停用手续后,未办理启用手续擅自启用的;或停用一年以上,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的。二、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成品油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2.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3.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4.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5.新建油库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运行的;6.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的;7.安全阀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的;8.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9.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油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的;10.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情况;11.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1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要求的;13.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电动紧急切断阀、安防系统未按国家标准要求供电的;14.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二)火炸药仓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2.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3.库房实际存放量超过核定的安全储量的;4.直接实施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的;5.本库区的行政生活区和居民点的人流通过危险区,运送火药、炸药的车辆通过本库区的行政生活区,且未采取有效风险管控措施的;6.洞库和覆土库及其转运站(作业期间)的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风险管控措施的;7.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的;8.运输火炸药时,使用无爆炸品运输资质的车辆,在管辖范围内违规装卸、停车、修车、加油的;9.覆土库屋面覆土厚度、墙顶部水平覆土厚度和坡向地面或外侧挡墙坡度不符合要求的;10.在F0危险场所安装电气设备或敷设电气线路的;11.用于F1类危险场所电气或照明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12.与库区和转运站无关的高压电气线路穿越库区和转运站,或跨越危险性建筑物,且未采取有效风险管控措施的;13.从前端控制箱引至洞库、覆土库的安全防范系统线路未埋地敷设的;14.火药炸药库房钥匙、密码和电子感应卡未按管理制度执行的;1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对火炸药进行倒垛、倒库、外观检查和理化分析等工作,或者在倒垛、倒库、外观检查发生包装袋破损未按规定处置,或者理化分析后火药剩余安定剂含量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处置的;16.擅自改造、改装储存火炸药物资库房的。

2024-12-19

31.气象部门内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

气象部门内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 进一步强化气象部门内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 气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安全保障,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工作部署和中国气象局党组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南。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 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 注重风险防范、关口前移,进一步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规范化、标准化,真正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 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保持气象安全生产形势和谐稳定。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气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内部安全隐患排查整 治,包括施工工地、地下空间、食堂、餐厅、实验室、宿舍等特 殊点位,外来人员、外聘人员、访问学者和学生等重点人群,外 包工程、装修施工、电焊切割、电动车充电等高危行为等安全隐 患排查整治。三、风险分级管控(一)风险确定 1.常见潜在风险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基于气象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特 点,针对易存在且常见的内部安全生产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了 《气象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常见风险防范清单》(附件 1),各级气 象部门可对照常见潜在风险点开展排查。2.其他潜在风险《气象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常见风险防范清单》中未涉及的, 各级气象部门应结合实际,围绕人、物、环境、管理等四方面, 对照有关标准、法规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对潜在有 害因素进行辨识,确定潜在风险,进行风险度分析与评估,明确 防控措施,建立本部门《内部安全生产风险防范补充清单》。(二)风险等级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 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 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 (安委办〔2016〕11 号),结合气象部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实际, 以及风险的可控程度、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 等因素,对气象部门内部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级,分为Ⅰ、Ⅱ、 Ⅲ、Ⅳ级,用红、橙、黄、蓝分别标识,其中 I 级(红色风险) 为重大风险、II 级(橙色等级)为较大风险、III 级(黄色等级)为一般风险和 IV 级(蓝色等级)为低风险。级:风险失控可能性极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大,一旦 发生,会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严重人员伤亡,或工作停工;级:风险可能失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如发生,会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较大范围影响正常工作;级: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很小,如发 生,可能造成一般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伤害,或小范围影响正 常工作;级: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小,如发生, 可能造成极小财产损失,几乎不影响正常工作。(三)风险警示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公布本部门的主要风险点、潜在风 险点、易发的安全事故、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确保 管理者和职工都能了解掌握。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重点区域设 置风险点警示牌(附件 2),标明主要风险点、潜在风险、易发的 安全事故、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及报告电话等内容。对可能导致 事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 设备设施和撤离通道等。四、隐患排查治理(一)排查主体和对象各级气象部门是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对象是所有为各项工作正 常运行提供保障的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环境等,重点是气象 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常见风险防范清单和补充清单中所涉及的风险 点。(二)排查内容排查内容主要是气象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常见风险防范清单和 补充清单中涉及的风险点。根据隐患划分原则,将隐患划分为基 础管理类和现场管理类。基础管理类隐患,主要通过查阅资料的 方法进行排查,现场管理类隐患则需对工作(含作业)现场进行 实地排查。1.基础管理类主要包括以下 13 类:(1)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类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 照类隐患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验收报 告、安全评价报告等方面存在缺失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问题。(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类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及人员类隐患主要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未根据自身特点,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标准和工作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安全生产责任制类隐患。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责 任制建立不完善,未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责任,安全责任没有全覆盖。(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类隐患。根据气象部门特点,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 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 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健 康的规章制度等。缺少某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是某类制度制定 不完善时,则称其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类隐患。(5)安全操作规程类隐患。各级气象部门缺少岗位操作规 程或是岗位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的,则称其为安全操作规程类隐 患。(6)教育培训类隐患。教育培训包括对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特殊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各级气 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满足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的要求。 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是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不达标的,称 其为教育培训类隐患。(7)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类隐患。安全生产记录档案主要包 括:教育培训记录档案、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危险场所/设备设施 安全管理记录档案;危险作业管理记录档案(如动火证审批)、劳 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事故管理记录档案、变配电室值班记录、检 查及巡查记录、职业危害申报档案、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档 案、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安全费用台账等。未建立安全生产 管理档案或档案建立不完善的,属于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类隐患。(8)安全生产投入类隐患。各级气象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实 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称 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主要包括:安全技 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和培训;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其他保障 安全生产的事项。在安全生产投入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称为 安全生产投入类隐患。(9)应急管理类隐患。应急管理包括应急机构和队伍、应 急预案和演练、应急设施设备及物资、事故救援等方面的内容。 应急机构和队伍方面的内容应包括:制定应急管理制度,按要求 和标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要与邻近相关 专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建立救援协作关系,规范 开展救援队伍训练和演练。应急预案和演练方面的内容应包括: 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有应急处置方案或 措施,并按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通报相关应急协作单位, 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后进行评估总结, 根据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等工作进行改进。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方面的内容应包括: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建设应急设施、配备应急 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 好可靠。事故救援方面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相 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事故救援结束后进行分析总结, 编制救援报告,并对应急工作进行改进。各级气象部门在应急救 援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称为应急救援类隐患。(10)特种设备基础管理类隐患。特种设备属于专项管理, 为了加以区分,分为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部分。凡涉及生产经 营单位在特种设备相关管理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均归于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类隐患。这类隐患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管理机构 和人员、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特种设备 档案记录、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保养记录、特种作业 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内容。(11)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类隐患。与特种设备类似,职业卫 生也属于专项管理。凡涉及各级气象部门在职业卫生相关管理方 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均归于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类隐患。这 类隐患主要包括职业危害申报、变更申报、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 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 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危害告知、设备/化学品材料中文说明书、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机构及人员、职业 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12)相关方基础管理类隐患。相关方是指气象部门将属于 本单位管理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房屋、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其他单位;涉及相关方的管理问题,属于相关方基础管理类隐患。(13)其他基础管理类隐患。不属于上述十二种隐患分类的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的,属于其他基础管理类隐患。2.现场管理类主要包括以下 11 类:(1)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类隐患。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 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类设备自身及其现场管理方面存在 的缺陷,属于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类隐患。(2)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类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设备 设施及工艺方面存在的缺陷,称为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类隐患。 此处的生产设备设施不包括特种设备、电力设备设施、消防设备 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装备以及辅助动力系统涉及的设备设施。(3)场所环境类隐患。气象部门的场所环境类隐患主要包 括办公环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环境和车间作业环境、仓库环 境、危险化学品作业和存储场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4)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类隐患。从业人员“三违”主要包 括: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作业、 负责人违反操作规程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类隐患包括“三违”行为和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两方面。(5)消防安全类隐患。各级气象部门消防方面存在的缺陷, 称为消防安全类隐患,主要包括应急照明、消防设施与器材等内 容。(6)用电安全类隐患。各级气象部门涉及用电安全方面的 问题和缺陷,称为用电安全类隐患,主要包括配电室,配电箱、 柜,电气线路敷设,固定用电设备,插座,临时用电,潮湿作业 场所用电,安全电压使用等内容。(7)职业卫生现场安全类隐患。这类隐患主要包括禁止超 标作业,检、维修要求,公告栏,警示标识,生产布局,防护设 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8)有限空间现场安全类隐患。主要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审 批、危害告知、先检测后作业、危害评估、现场监督管理、通风、 防护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临时作业等方面存在 的问题和缺陷。(9)辅助动力系统类隐患。辅助系统主要包括压缩空气站、 乙炔站、煤气站、天然气配气站、氧气站等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 动力或其他辅助生产经营活动的系统。其中涉及特种设备的部分 归于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类隐患。(10)相关方现场管理类隐患。涉及相关方现场管理方面的 缺陷和问题,属于相关方现场管理类隐患。(11)其他现场管理类隐患。不属于上述十种隐患分类的, 属于其他现场管理类隐患。(三)判定标准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是否判定为隐患,应考虑以下方面: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规范要求; 2.不符合气象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常见风险防范清单和补充清单中对风险点制定的应对措施; 3.不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 4.不符合本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要求;5.违反本单位采取且证明有效的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要 求。有以下类型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未对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统筹,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的;隐患排查整治未建立台账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未按规定开展专业培训或未按规定持有合法资质上岗的; 其中涉及消防、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人工影响天气、防雷、升放气球、涉氢业务等各方面具体重大隐患判定 的,从其规定。(四)问题建账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安全隐患问题台账》(附件 3),台账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被排(检)查单位、排(检)查时 间、排(检)查人等;隐患情况,包括隐患具体位置或场所、隐 患类型、具体问题、整改期限等;治理情况,包括责任人、完成 整改时间、资金投入、隐患整改措施等;复查验收情况,包括复 查验收时间、复查验收结果、复查验收人员及其签字等。(五)隐患治理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16 号,以下简称《规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 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 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 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1.一般隐患治理隐患整改要求。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由各级气象部门相应级 别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组织整改,整改分为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若明显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如办公设备不断电,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一般隐患,排查人员一旦发 现,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如实记录,以备对此类行为统计分析,确定是否是习惯性或群体性隐患。设备设施方面的简单的不安全 状态,如安全装置没有启用、现场混乱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也可 要求立即整改。②限期整改。一些隐患难以做到立即整改,如应急照明不能 正常工作,但属于一般隐患,则应限期整改。限期整改通常由排 查人员或排查主管部门对隐患所属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中需要明确列出如隐患情况的排查发现的时间和地点、隐患 情况的详细描述、隐患发生原因的分析、隐患整改责任的认定、 隐患整改负责人、隐患整改的方法和要求、隐患整改完毕的时间 要求等。限期整改需要全过程监督管理,除对整改结果进行“闭 环”确认外,也要在整改工作实施期间进行监督。2.重大隐患治理重大隐患要及时进行报告、制定专门治理方案,且由于重大 隐患治理的复杂性和较长的周期性,在未完成治理前,要有临时 性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治理完成后要书面申请、接受审查。(1)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工作依据:《规定》第十四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 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②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③隐患的治理方案。”各级气象部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照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要求和流程进行报送。(2)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工作依据:《规定》第十五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④负责治理的机构 和人员;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若 应急管理部门或属地政府,并统筹考虑将有关整改要求纳入治理 方案。(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工作依据:《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 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 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 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 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 生。”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 的安全防护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 预案”是安全防范措施的重要内容。(4)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过程工作依据:《规定》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 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 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各级气象部门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接受和配合应 急管理部门的重点监督检查。(5)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评估工作依据:《规定》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 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 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一定条件和资质的技术人员和专 家或有关相应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整改效果评估,确 保重大隐患整改成效。(6)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的后续工作工作依据:《规定》第十八条,“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 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 果并通过审查,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达到预期效果。3.隐患治理措施隐患治理通过具体治理措施实现,治理措施主要分为工程技 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以及重大隐患治理时的临时性防护和应急措 施。(1)治理措施的基本要求①能消除或减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处置危险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制内;③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④能有效预防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⑤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互救条件。隐患治理方式方法多种多样,难以彻底消除隐患时,应当在 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前提下,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将风险降 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同时,应当对低等级的隐患进行科学分析, 防止小隐患酿成大事故。例如,职工下班未切断一般用电设备电源是一个典型的低级隐患,其治理方式主要是以教育提醒为主,通常无需制定治理方 案。但经过经常统计分析,发现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成为一种习 惯性或群体性违规,则需将其隐患级别上升,并制定治理方案, 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进行治理。(2)工程技术措施工程技术措施的实施等级顺序是直接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安 全技术措施、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等级顺序要求,应按 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的顺序选择安全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并符合国家有关 法规、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根据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的要求,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①消除: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如采用无害 化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有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 遥控技术等。②预防:当消除危险、有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 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的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 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防爆膜等。③减弱:在无法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 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 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 置、减振装置等。④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 险、有害因素隔离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 罩、防护屏、隔离操作间、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如 防护服、各类防毒面具)等。⑤连锁: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 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⑥警告: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 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3)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能够系统性解决普遍和长期存在的隐患,在治理时,应当主动地、有意识地研究分析隐患产生原因中的管理因素,发现和掌握其管理规律,通过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4.闭环管理闭环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对任何一个过程的管 理最终都要通过“闭环”才能最终结束。隐患在治理完成后,责 任主体单位应当对治理结果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验证就是检查 措施的实现情况,是否按方案和计划要求一一落实;效果评估就 是对治理的结果是否彻底解决了全部问题还是部分解决了问题, 是否达到了某种可接受程度,是否真正能做到“预防为主”等方 面进行评估。同时,应当防止所采取的隐患治理措施带来或产生新的隐患。

2024-12-19

30.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第一条 为指导科学排查、及时消除体育行业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体育行业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管理缺失、违法违规行为、设备设施故障等重大事故隐患,重点围绕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应经批准(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未按要求履行相应审批(许可)程序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二)将工作内容转包给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及能力的第三方,或未与第三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可能导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管理风险不可控的;(三)未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安全工作方案,未明确并落实安保、观赛、“熔断”机制和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的;(四)未对可能引发观众冲突、恐慌、踩踏等公共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实施应对措施的;(五)未对天气状况、活动场所自然环境等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开展跟踪监测和预警的;(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未对参赛年龄、身体条件、技术水平等特殊要求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确警示、并按要求进行验证的;(七)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及临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未查验体育场所人员容载量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八)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以及食宿、交通、设施搭建、医疗救援等配套服务等明确管理要求的;(九)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保护设备装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配备不足,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十)未落实安全责任人,使用无相关专业资质或未经培训工作人员,未配备必要的、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救助人员的。第四条 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一)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十二)未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十三)体育场所存在违法违规建设或改造行为,或未按建筑设计功能开展体育项目的;(十四)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未通过验收,未按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或超过使用年限未经专业机构鉴定仍在使用的;(十五)运动场地、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未针对消防、水电、燃气、防灾减灾等方面制定实施相关安全保障和应急措施的;(十六)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提示公告、疏散指示标志等或设置不明显,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十七)未按相关管理规定配备必需的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十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十九)应持证上岗的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救助人员的。第五条 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其他严重违反涉及体育领域的安全生产规章政策,且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六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有限空间、建筑结构、特种作业人员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24-12-18